法官王春說,這個案件反映了二手房貸款中的壹個困境:賣方不想將房子過戶到買方名下,因為他沒有收到所有的房款。此時,買受人因不能將房屋抵押,不能用貸款支付房款,因此不能還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權。交易行為無法完成,經常發生糾紛。
王春法官認為,房屋買賣中的抵押貸款涉及到賣方、買方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賣方將房屋轉讓給買方,買方將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獲得抵押後,銀行直接將貸款劃撥給賣方,買方將貸款歸還給銀行。由此可見,為了收回房款,買受人需要向銀行貸款,買受人需要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才能獲得貸款,買受人在設定抵押時需要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賣方有必要將房屋過戶到買方名下,這樣才能完成交易,實現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
有賣家擔心“房屋過戶後,由於貸款過程中的壹些問題,賣家收不到余款”。段永強律師表示,買受人不支付房款時,出賣人不僅可以要求買受人繼續支付房款,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利息或者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出賣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解除合同並停止出售房屋,並按照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比例扣除違約金。
購房者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支付部分房款,銀行因貸款政策調整或其他原因未能足額放款,買受人不能按時以現金補足的,仍需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由此產生的貸款問題責任在買受人而非出賣人。
陳旭委員為擔心貸款風險的賣房人“支招”:當購房者需要貸款買房時,金融擔保公司可以提前向賣房人提供資金,在過戶手續完成後,由房地產經紀(中介)公司直接取得房屋產權證,然後為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從銀行貸的款返還給中介公司。這樣的操作流程可以解決買二手房的貸款問題。當然,買賣雙方要註意選擇規模大、信譽好的中介公司進行操作,買家也需要支付壹定比例的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