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5】30號)
(相關資料:2部部門規章和4部地方性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是中國利用外資的重要資金來源。用好國際商業貸款對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進壹步提高國際商業貸款的使用效率,防止外債失控,必須切實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壹是嚴格控制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總規模。
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國內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以商業條件籌集並承擔合同還款義務的外幣資金統稱為國際商業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外國商業銀行(機構)貸款、出口信貸、發行外幣債券、可轉換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和中期票據等股票以外的證券、國際融資租賃、以現金償還的補償貿易、項目融資、海外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商業融資。
(壹)國家對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根據中國外債結構、償還能力、外資需求、配套條件和國際金融市場,國家計委負責制定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外資計劃,下達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總規模。金融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年度指標,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計委下達的外債總規模內,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情況提出分配意見,征求國家計委意見後下達。
國際商業貸款指標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能超過明年3月底。
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用於以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不得用於結匯。
(二)國家對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短期國外貸款(還款期限小於1年)只能用於金融機構頭寸周轉或企業所需的短期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規定不允許的其他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外債結構和實際需要,確定全國短期外債余額總量,並核定各金融機構或企業下達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余額指標。各金融機構和企業要將外債余額控制在批準的限額內。否則,將取消其對外借款權,並按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相關信息:2項地方性法規)
二、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審批國外貸款建設項目。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嚴格控制。基本建設項目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申請貸款規模在國家限額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審批貸款額度;技術改造項目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申請貸款規模在國家限額以上的,由國家經貿委會簽國家計委審批貸款額度。限額以下的國際商業貸款,由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計委下達的年度計劃中審批。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納入國家計劃。未經審批部門批準、配套人民幣資金未落實、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生產建設條件不具備、外資償還能力差的項目,不允許使用國際商業貸款。
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年度計劃,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審批國外貸款的財務條件。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擅自簽署貸款或籌集資金將被外匯管理部門嚴肅處理,不予辦理外債登記。貸款協議和擔保合同將無效,銀行不得為他們開立外匯賬戶,直到他們被取消申請貸款的資格。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外投資應嚴格控制,並由國家計委負責審批。
(相關信息:2項地方性法規)
三、進壹步加強對外債券窗口單位管理。
加強對外發債窗口管理,嚴格控制窗口單位數量。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資產負債率、資本風險率和經營業績,負責債券發行窗口的定期審核,實行定期復核制度。窗口單位名單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發行外債(包括以發債方式為境外建設項目進行項目融資)必須有國家計委批準的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指標,由具有國際融資業務經營權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發債資格的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計委、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債券發行窗口的審核檢查,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國際金融市場債券發行的協調管理,確保債券發行順利進行。
財政部代表國家必須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並將其納入國家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計劃。
地方政府不得向外國借款。
為了充分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有利時機,提高國際商業貸款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資成本,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允許金融機構在不增加外債余額和延長還款期限的情況下調整債務結構。
境內機構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資金必須轉入中國境內,並用於外資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項目;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存入境外。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牽頭組織國際銀團貸款,用於經批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國內建設項目。
四、加強債務償還的監督管理
按期償還債務是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了維護國家的聲譽,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絕支付到期款項。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國際商業代理資金償付的監督管理,金融機構要做好到期債務的預測和催還工作。
五、完善外債統計監管和計量。
國際商業貸款,無論是直接從境外借入還是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借出,都必須納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外債登記或貸款轉移登記。
不及物動詞加強國際金融市場的動態分析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加強對國際商業貸款的幣種、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國別和市場分布的研究,並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和通知有關部門。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切實提高國際商業貸款的使用效率,確保外債的及時償還,以維護國家聲譽。各級計劃管理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5年9月27日
動態質押是動產物權質押的壹種信貸業務,是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將自己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動產進行質押的信貸業務,也稱核準庫存模式。銀行對企業質押的貨物設定壹個最低金額,允許限額以上的貨物出庫,受托人可以以物易物。
動態質押融資條件的範圍和特點
適用於除存貨外無其他抵押物,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企業質押的存貨必須符合銀行質押品目錄體系,存貨經常需要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