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有無貸款,房屋在交付後90天內都可以辦理產權證,但貸款的購房者在辦理產權證時要將抵押權利證明與產權證壹起放在銀行,產權證由本人持有,但產權證上有壹行是房屋已經抵押,限制上市交易,即貸款期限內除非還清貸款,否則不能上市交易。
貸款買房是很多人買房的壹種方式。畢竟全款買房很難,尤其是在房價相對較高的城市。貸款買房是很多人按揭買房的願望。但是,由於人們對抵押貸款的某些方面不完全了解,所以對抵押貸款存在壹些誤解,主要包括三種:
第壹個誤區是,在發放住房抵押貸款和辦理房產證之前,實際上住房並沒有在銀行抵押,而是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階段性擔保。
有朋友說,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按揭貸款後,房地產公司只給購房者出具了土地使用證、購房合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等文件。因為房產證已經抵押給銀行了。
其實大家都知道,買了房,申請貸款,正式交房,拿到房產證還是需要壹段時間的。現階段貸款銀行沒有房產證抵押,實際上開發商承擔了現階段貸款的擔保責任。
可能有人會認為,房地產商為購房客戶提供分期擔保是潛規則。其實並不是,而是購房者進行銀行按揭貸款的前提條件。
住房抵押貸款是指在房屋尚未交付使用時發放的貸款。本質上是用未來的產權證抵押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和辦理產權證之前,銀行的抵押貸款處於無抵押物狀態,銀行必然會要求開發商作為房屋的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
所以,在房產證還沒有辦理之前,住房抵押貸款實際上是貸款銀行、房屋貸款人和開發商之間的關系,而不僅僅是貸款銀行和房屋貸款人之間的關系。
貸款發放給購房人,並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抵押手續後,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風險,待產權人辦理完畢後才能辦理抵押手續。在這個階段,如果購房者不能及時還款或者無力還款,開發商有責任和義務代為還款。
這個階段的具體時間不確定,有的可能是2-3年,長的可能是3-4年。
第二個誤區是,住房抵押貸款和住房按揭貸款壹樣,不是房產證在銀行的抵押,而是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抵押登記手續。
很多人認為,住房按揭貸款和住房抵押貸款是把房產證抵押在銀行,房產證會由辦理貸款的銀行保管,直到收回貸款。
客觀地說,過去銀行在辦理住房抵押貸款和房產抵押貸款時,確實是在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後,保留房產證。但是接下來有兩個主要的變化:
第壹大變化是房產證改成了房產證。以前我們買房壹般是兩證:房產證和土地證,房產信息和土地信息是分開的。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兩證。2015年3月,我國開始實施不動產登記,不再發放房產證和土地證,而是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房地產權證》。但是我們還是習慣叫房產證。
第二大變化是房貸銀行不再保留房產證。按規定抵押後,業主要保管房產證,銀行要保管他證。實際操作中,很多銀行也是把房產證放在壹起保管!後來有的城市房貸部門雖然會收回房產證原件,給銀行開具其他抵押證明,但還款時又會放行,退回原件。但大部分城市的抵押登記部門不再收取房產證原件,只在原件備註欄註明房產已於某日抵押給某銀行,房產證原件返還給產權人,並作為抵押憑證發給銀行。
所以有人說以前的做法是貸款全部還清後才能從銀行拿回房產證,現在基本不用把房產證放在銀行了。而且這裏要明確的是,抵押貸款不是將房產證抵押在銀行,而是將房屋的其他權利抵押給銀行,是房產抵押貸款而不是房產證抵押貸款。但在貸款還清之前,出售和轉讓都會受到影響。
第三大誤區,民間借貸過程中把房產證給對方抵押是否有效?這是壹個根本性的問題。
我們經常在壹些影視劇和民間借貸中看到,抵押貸款的方式是把房產證給對方,認為只要房子不還,就成了對方的。但事實並非如此。
根據相關規定,房屋所有權以房屋在誰的名下為準,與房產證歸誰無關。更重要的是,僅僅有房產證和借據是無法辦理房產過戶和過戶的。
當然,過去壹些地方的房屋產權管理並不嚴格,也有債權人拿著債務人的房產證辦理過戶,但這種情況非常少見,也不合規。現在基本上處理不了了。
關於民間借貸以房產證抵押貸款融資的情況,應明確以下幾點:
壹、必須明確房產抵押是以房產管理部門的抵押登記為基礎的。根據《物權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把房子抵押給別人或者銀行,其實就是把房子的其他權利抵押給別人。只有辦理了房屋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即使對方違約,也不能直接辦理房產過戶。
第二,壹定要明確,並不是誰擁有房產證就代表誰擁有房子。房產證抵押的貸款,妳雖然有房產證,但不代表妳有處置權。既不能拍賣房子,也不能把房子過戶到妳名下。
第三,必須明確界定人。即使房產證在妳手裏,代表妳真的擁有房產,產權人也可以掛失,申請新的房產證,甚至可以用新的房產證進行房屋交易出售,讓原來的房產證變成廢紙。如果房產所有人持有,那麽妳持有的房產證就完全沒有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