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市直、東勝區、伊旗、準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烏審旗、鄂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40萬元、其他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35萬元。
二、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市直、東勝區、伊旗、準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烏審旗、鄂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25萬元;其他旗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三、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四、購買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按實際評估價格測算,不得超過規定最高貸款額度。
五、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市直、東勝區、伊旗、準旗貸款額度不超過15萬元,其他旗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平米1000元)。
鄂爾多斯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貸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貸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為4.50%。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1)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2)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