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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信社小額農貸推廣的建議_農信社小額貸款政策好

摘 要:文章分析了農信社小額農貸推廣中的制約因素,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信社 小額農貸 制約因素 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168-02

當前,基層農村信貸工作中存在“兩難”(信用社“難貸款”與農民“貸款難”)現象並沒有完全消除,繼續推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以下簡稱小額農貸),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的農村金融主力軍的作用,是徹底解決“兩難”矛盾的關鍵所在。因此,正視農村信用社小額農貸推廣中的制約因素,探討其有效的改進措施尤為必要。

壹、推廣小額農貸的制約因素

(壹)農村信用社本身既存的主觀因素及客觀條件,構成了制約小額農貸推廣的內部因素

1.工作負荷重,推廣難度大。由於基層信用社人數所限,壹般1名信貸員要負責1至2個村的信貸業務,加之小額農貸具有面大、額小、分散、收益率低的特點,包村信貸員要參與調查、評級、發證到放貸的全過程是個十分困難的事情。如果信貸員思想意識不到位,便會對小額農貸推廣工作行動遲緩或消極應付,甚至有的幹脆簡化環節,不調查,不評級,只發證,不貸款,形成發證數量與貸款數量的增長比例極不協調的現象。同時,信貸員受單位嚴格的放款責任制及收息責任制考核的影響,在關鍵環節上放款積極性不高,最終使小額農貸推廣工作困難重重。

2.支農範圍窄。調查發現,有些信貸員對小額農貸政策精神沒吃透,人為縮小了小額農貸的使用範圍,在具體放貸時,僅限於農民購買種子、化肥、農藥、農膜、耕牛等基本生產資料,對農村的消費貸款、助學貸款較少支持。對種養業、農副產品轉換加工業方面由於害怕風險不敢大膽支持。還有少數信貸員存在好大厭小,好商輕農心理,樂於貸大款、賺大錢,對於點多面廣、收貸難度大的小額農貸不願積極扶持,導致局部小額農貸推廣乏力,“兩難”現象時有發生。

3.信貸營銷觀念差。只有農戶到信用社申請,信用社才給予貸款的“官商”作風依然存在,信貸員缺乏信貸營銷意識,不肯主動出門找市場。加上不同程度存在的“貸款難”,農戶的貸款意識逐漸淡化,壹旦發生資金困難,首先想到的是民間借貸或向親朋好友借款,信用社與農戶間的“離心力”加劇,造成“兩難”現象發生。

4.基層信用社資金豐裕程度存在差異,造成壹個地方壹定時期內小額農貸推廣進度不平衡。推廣小額農貸必須有壹定的資金頭寸作後盾,否則就會給農民貸款“打白條”。調查中發現,部分基層信用社因種種原因資金頭寸不寬松,對推廣小額農貸顯得力不從心。同時,農村信用社壹方面由於同業拆借渠道不通暢,不願意也不敢隨便借款放貸款,除非是為了保支付的需要。另壹方面,由於支農再貸款有嚴格的期限限制,為避免基層人行無休止地檢查,信用社從人行申請支農再貸款的積極性不高。因此,部分信用社較緊的資金頭寸制約了小額農貸的推廣進度。

5.信用社與村級“兩委”合作不力,造成小額農貸推廣難度大。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信用社在放貸中與村級“兩委”合作不緊密,加之信用社擁有自主經營、自主決策權,信用社與村級“兩委”緊密合作的主動性不夠強,加大了小額農貸的推廣難度。

(二)轄區不理想的社會信用環境和客觀條件構成了小額農貸推廣難的外部因素

1.符合小額農貸余額控制條件的貸款對象過少,致使信用社在實際操作中“難貸款”。如河南屬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業又屬弱質產業,為防範風險的需要,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額度壹般控制在50000元以內。2012年4月,河南鄭州市區農村信用聯社對轄內客戶的貸款需求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傳統種植業生產貸款需求僅占8.1%,此類農戶在15000元左右的信用貸款基本上可以滿足;從事特色作物種植、養殖和經濟作物種植的貸款需求占58.6%,且貸款余額多在30000元左右;從事農村運輸業、加工業、農產品經銷業、個體工商業貸款需求占23.1%,且金額多在50000元以上。這就是說,占農村80%左右的農戶從事種養業貸款需求額度小、戶數少。因此,農村信用社為防範風險的需要,並受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過高地提高小額農貸的額度已不現實,如果上述兩類農戶結不成合適的聯保小組,或提供不出有效的抵(質)押、擔保物,就很難從信用社獲得貸款,農村信用社很難在上述各類貸款群體中找到解決矛盾的平衡點。

2.各地農戶需求貸款的積極性參差不齊,是制約小額農貸推廣的外部因素之壹。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民因受觀念、信息、資金、地域和政策引導程度的不同,從事產業結構調整的進度不壹。產業結構調整進度較快的地方,因小額農貸期限與產業結構調整的周期不盡吻合,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民貸款的積極性;產業結構調整進度較慢的地方,農民貸款的期望值更低。如何有效刺激農民的貸款需求又成為農村信用社推廣小額農貸面對的新情況之壹。

3轄區社會信用環境不理想,制約了信用社放貸的積極性。目前,轄區社會信用環境不寬松,特別是近年來個人和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少數村級“兩委”班子思想認識和政策水平不高,在農村信用社不再發放村組集體貸款的情況下,便鉆小額農貸的空子,以個人貸款之名,行集體使用之實(轉變用途),違背了小額農貸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農村信用社推廣小額農貸的有關對策建議

1.持久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促使基層政府及村“兩委”帶著責任和感情支持小額農貸推廣工作,同時提高信用社放貸和農戶需貸的兩個積極性。目前部分鄉鎮政府、村級“兩委”及大部分農戶對農村信貸政策還不甚了解,特別是對小額農貸的概念、額度、期限、發放條件、用途、申貸程序及優惠政策了解不夠。對此,在深入宣傳發動工作中,要成立由人行、信用社、地方政府***同參加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充分利用多種輿論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使基層政府及農民群眾真正了解推廣小額農貸的目的、意義及政策措施,切實消除農民認識上的誤區,激發農民的貸款熱情,並引導信用社員工放貸的積極性,同時促使基層政府及村“兩委”帶著責任和感情積極支持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農貸推廣工作。在開展小額農貸政策宣傳上,人民銀行及銀監會的角色相當重要。因為人民銀行是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的權威代表,銀監會是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監督管理部門。如果把各農村信用社比作小額農貸政策宣傳的“民間”發布站,那麽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就是“官方”新聞發布中心,因此,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小額農貸的政策宣傳上應該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因為農村信用社自身若壹味過分宣傳“炒作”,會有“王婆賣瓜,自賣自誇”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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