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積金提取有網上辦理、線下辦理兩種方式,員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員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關於東莞公積金怎麽提取出來的問題,下面由網小編為妳詳細解答。壹、東莞公積金怎麽提取出來(壹)網上辦理流程1、申請: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2、受理:申請人已臨櫃創建檔案,予以受理;申請人未臨櫃創建檔案,不予受理。3、審查:受理後,系統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4、決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反饋審核失敗原因。(二)線下辦理流程1、申請: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2、受理: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當場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4、決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發送短信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告知申請人並在退回材料。二、東莞公積金提取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以上就是對東莞公積金怎麽提取出來的回答,現如今五險壹金早已經非常的普遍了,公積金不僅可以為每壹個公民帶來購房與看病等問題的優惠,還可以為以後的養老做最基礎的保障。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者法律問題,歡迎到網進行咨詢。
法律客觀:根據《提取規定》,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並預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業務。用於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簽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後,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在線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受公積金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辦理支付手續,銀行直接將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中。基本材料:1、住房公積金聯名卡;2、身份證;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租房提取:無需提交租房合同《提取規定》:“支付本市範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額度,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解讀:根據公眾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用於支付房租的建議,《提取規定》取消了1000元的額度限制,並取消了提取時提供租賃合同的要求,僅要求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誠信申報。購房提取:限制進壹步放寬《提取規定》:“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壹套住房時,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的60%,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解讀:根據公眾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購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見,《提取規定》放寬了限制。征求意見稿規定,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按照《提取規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據等憑證時間符合要求,還是可以提取60%的;該項規定僅是對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異地買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據等憑證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選擇其中壹套提取60%的。同時,《提取規定》取消了票據等憑證出具時間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後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請提取時間與憑證出具時間相隔在兩年以內的要求。因此,職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請提取,其購房有關憑證出具時間最早可從2009年9月開始算。此外,繳存職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內還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規定申請購房提取。還貸提取:首套房可提實際還貸額《提取規定》:“償還本市範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壹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解讀:征求意見稿中,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應繳額提取且不得超過實際還貸額。按照《提取規定》,有兩個新變化:壹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還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實際還貸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