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供受比的通知》。通知稱,從6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供收比由60%調整為50%。具體政策的適用以首次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系統提交貸款申請的時間為準,先償還商業貸款再發放貸款的時間以出具確認函的時間為準。
據介紹,此次將收益占比從60%調整為50%,是為了防範資金流動性風險,通過政策手段加強流動性控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供收比是指每月還款額與月收入的比值,月收入是指申請人(夫妻)的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後,家庭總債務月還款額由不超過60%調整為50%。部分公積金繳存基數較低或家庭負債較大的職工,可能面臨可貸額度下降或不符合公積金貸款。
那麽這次調整對大家有什麽影響呢?調整後具體怎麽改?這裏有兩個例子。讓我們快速看壹下:
示例1:
比如李先生想申請公積金貸款,存款基數9000元,無其他家庭債務。
那麽,如果李先生在6月1前完成申請,家庭債務月還款額不高於9000×60%=5400元,先生申請30年公積金貸款,最高1.2萬元,月還款額約為5222元。
但6月1後,家庭債務每月還款額不得高於9000×50%=4500元。據此估算,李燦先生只申請了最長期限為30年的公積金貸款103萬元。
示例2:
比如張先生的存款基數是13000,沒有其他家庭債務。他買的房子總貸款額1.6萬,想申請30年公積金1.2萬+商業貸款40萬的組合貸款。預計每月還款額7466元。
如果張先生在1年6月前完成申請,其家庭負債月還款額不高於13000×60%=7800元,符合供大於求比例的要求。
6月1後,張先生家庭債務月還款額不高於13000×50%=6500元,而組合貸款預計月還款額為7466元多6500元。張先生將面臨不符合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無法申請組合貸款,只能申請商業貸款。
今年3月1,我市實施新修訂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也完善了供收比的核定方法。此前,原貸款政策的供入比要求,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於職工家庭月收入的規定比例;但對現行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使家庭總債務每月還款額不超過規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貸款和向第三方提供的擔保。
據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介紹,供收比只是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要求之壹。公民想申請公積金貸款,還需要滿足住房套數、公積金貸款套數、征信、貸款額度等其他要求。
有什麽辦法可以解決供給收入比有限的問題?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達到以下額度標準:
(壹)不高於管委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2)按抵押比例計算的最高可貸金額:不高於抵押物價值的規定比例;
(3)按供入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公積金貸款以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基數,每月還款額不高於職工家庭月收入的規定比例。
可見,供給與收入之比與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密切相關。
現行《東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完善了供收比的核定方式後,繳存職工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供收比受限的問題。
例如:
例如,劉先生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15000元,妻子未繳納公積金,劉先生妻子三年車貸15000元(月供4380元)。
按公積金貸款1.2萬元,還款年限30年(按揭貸款預計月還款額為5222元)計算,劉先生家庭總負債月還款額為5222元+4380元= 9602元,大於15000×50% = 7500元,可貸金額將減少,需減少月還款額
如果劉先生想增加公積金貸款額度,可以考慮提前結清車貸,減少家庭負債或者讓妻子也繳納公積金,解決供大於求比例有限的問題。
此外,如果在購房時申請組合貸款,在供給收入比調整後,可能會面臨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情況,導致只能申請商業貸款。
對此,繳存職工可以考慮延長貸款期限(最多不超過30年)、提高首付比例、允許配偶繳存公積金,或者在符合條件後辦理對公業務轉移。
資料來源:東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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