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
預付款是壹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壹方的流動資金不足。預付款不保證債務的履行,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如果收到預付款的壹方違約,只需要返還收到的錢,不需要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在合同中任意設定預付款,但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壹)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不同於預付款:定金具有擔保功能。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適用定金罰則。但預付款只是在正常交付標的物或正常提供服務的情況下預付的金額。如有短缺,支付預付款的壹方可以支付剩余價款。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的壹方違約時,支付預付款的壹方解除合同的,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
(二)押金與保證金的區別
押金和保證金也有區別:壹般來說,押金的數額不受押金數額的限制,押金也沒有違約金。存款的種類很多,不能統壹確定。有的押金甚至需要清算,退的多,交的少。還有各種類型的履約保證金。當事人交付保留金、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不能視為定金。但定金、訂金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可以作為定金處理。
(3)存款的分類
違約定金是實踐中最常見的,即接受定金後,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當按照定金罰則處理。
合同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支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約定定金是指約定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重要要件。支付定金的壹方雖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定金被用作訂立合同的證據。
終止定金是指定金交付後,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按照約定以損失定金為代價終止主合同,收取定金的壹方可以以雙倍定金為代價終止主合同。
合同付款可視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合同定金可視為預約的默認定金;合同款項只是證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壹;解除定金可以視為壹種解除權。《民法典》第588條只規定了違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