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必須在壹定的資金範圍內開展業務,貸款規模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兩倍;典當行最多可以50%負債經營,不能隨意過度負債經營;典當行長期資產占比不宜過大;絕對商品占其營運資金的30%左右,流動商品占其營運資金的40%左右,儲備資金占30%左右;典當行的業務收入主要以綜合服務費和典當物品的銷售為主。利息收入只占典當業務收入的壹小部分,典當業務收入最多只能達到公司資本金的100%左右。典當行的資金成本和租金屬於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導致毛利率高,凈利率接近20%。
《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典當財產的預估金額和典當財產的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房地產典當金額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後的金額可以作為確定典當金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典當利率按照銀行機構6個月法定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
典當的利息不得扣留。
第三十八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和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金額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利率不得超過27‰。
產權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金額的24‰。
當期不足5天的,按5天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典當期間或者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租,續租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期期限自典當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上壹個續期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屆時,客戶應結清以前的利息和目前的費用。
第四十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典當行應當在5日內贖回或者續當。如果逾期不贖回或續保,是絕對必要的。
典當行在典當期滿或續保期滿贖回時,除償還典當行本息和綜合費用外,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收費標準和逾期天數向典當行支付利息及相關費用。
第四十壹條
典當行當期不得出租、質押、抵押或者使用當物。
質押典當物在典當期間或者延續期間發生滅失或者毀損的,典當行應當按照預估金額進行賠償。因不可抗力造成典當財產損壞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典當行,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然後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從事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從事其他典當業務的典當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典當物品:
(壹)典當財物價值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也可以由典當行在雙方事先約定典當財物後進行拍賣。拍賣收入扣除拍賣費和典當行的本金和利息後,剩余部分返還典當行,不足部分向典當行追償。
(2)典當行評估價值不足三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變賣或者折價,費用自理。
(三)國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或出售給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其營業場所外設立專營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置上市公司在典當行的股份時,應當取得典當行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出售、折價或者委托拍賣行拍賣上市公司在典當行的股份。
第四十四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壹)典當行自開業至首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期間向商業銀行借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典當行在首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後向商業銀行借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向市(地、州、盟)外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向商業銀行借款。
(二)典當行對同壹法人或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投入的股份數額,典當條件不得優於壹般典當行。
(四)當典當行凈資產低於註冊資本的90%時,全體股東應當按比例補充或者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減少的註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對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的典當財產權利余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足654.38+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654.38+00萬元。註冊資本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65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