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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辦公室存在的管理問題

壹、存在的問題

1,典當抵押物範圍太窄。

以前典當業只指自然人。與時俱進?法人通過抵押或抵押貸款融資的範圍不斷擴大。過去的抵押貸款只使用抵押貸款,顯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抵押物僅限於典當行自有房產。雖然這是在原有典當只能質押的基礎上的新進步,但仍不能滿足典當行的業務需求和典當行的融資需求。第壹,不動產抵押典當不能僅限於不動產,而應擴展到船舶,因為船舶的所有權和抵押權必須經過國家或地方海事部門的登記確認,船舶只能在規定的水域航行。雖然不像房地產那樣“絕對不動”,但還是具有相對的不動性。二是壹些特殊的動產要抵押、典當,如客車、貨車、工廠裏的機器設備等。汽車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質押)登記都必須經過交警部門的確認,因此具有良好的所有權穩定性。船舶、汽車壹經抵押登記,所有權不得轉移。機器設備和生產設備雖然不需要登記所有權,但是安裝在固定的地方,相對不可移動。只要在我們的視線之內,還是可以抵押典當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客貨汽車和生產設備之所以可以抵押,但不能質押,是因為它是生產經營工具。壹旦質押,勢必影響該戶的生產經營,該戶不容易接受。第三,第三人的房產也可以考慮抵押典當。

上述抵押典當雖然超出了《典當管理辦法》的部分規定,但並不完全沖突,比如船舶抵押典當。首先,符合《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特別是司法實踐確認火車、船舶、飛機在抵押擔保中視為不動產;其次,銀行和金融機構在這類抵押貸款方面有多年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再次,這種抵押典當的客戶範圍很廣,只要有擔保人擔保即可。

2.抵押(質押)評估、公證成本過高。

為了保證抵押典當債權的實現,對典當進行登記和對典當合同進行強制公證是完全必要的,這也是典當行必須始終堅持的。但各地為了保護自己機構和壟斷企業的利益,都規定抵押登記前,必須到登記部門設立的評估公司對典當物進行評估,並設置了高額的評估費和高額的公證費,租戶難以承受。《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沒有規定抵押登記必須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所以債權人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評估是完全可行的。以壹個價值65438+萬元的房產為例。根據典當行的壹般經驗,典當費只能在5萬元左右,而評估費需要500元,測量費、登記費、制作費需要200元,公證費需要800元,大概是1500元。這樣評估、登記、公證費用達到了月息1.5‰,比單單銀行貸款利率還高,讓大部分租客對房產典當望而卻步。典當行自己也負擔不起這筆費用。

3.識別和評估人才短缺

應該說,商務部門和典當協會組織的培訓,使從業人員取得了相應的培訓證書,基本具備了從業資格?銀飾品、汽車、電器、手表等典當品的有效鑒定,以及對典當品進行評估、定價的專門人員,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典當行的經營範圍。就荊州典當企業經營情況來看,經調查,現在90%的典當行不接受珠寶質押典當業務;70%的典當行不接受金銀等珠寶質押品的典當業務。原因:沒有專業的鑒定師,很難辨別真偽,風險很大。

4、非法典當業務,影響正規典當業務的發展。

由於歷史原因和市場管理薄弱,未經批準掛有“典”、“當”、“典當”招牌的所謂典當行在各城區不同程度存在。其實就是披著典當行外衣的寄售行(包括物資中轉行)。在壹些普通人眼裏,典當行和寄售行是孿生兄弟,只是名字不同,業務相同。正因為如此,壹些寄售銀行才有了非法典當業務的市場。他們的業務範圍與合法典當行完全壹致,但利率卻是合法典當行的2-4倍,嚴重擾亂了典當市場,破壞了典當行業的社會形象,影響了合法典當行的經營。

第二,對存在問題的思考。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復雜多樣,既有典當的歷史沿革,也有當前社會經濟運行的影響;既有典當立法滯後的原因,也有改革不夠大膽的影響;既有典當行努力不夠的原因,也有行業主管部門沒有及時橫向溝通協調的影響。總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亟待解決。

1,典當立法,時代的需要

有人可能會說,典當立法需要壹個漫長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典當立法勢在必行,單靠《典當管理辦法》這壹部門規章不可能永遠調整所有典當關系。而且該措施與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相沖突,其權威性和約束力有限。實踐證明,當典當行與典當行發生經濟糾紛時,法院會參照其他法律規定進行判決。比如,當處分物品和財產權利質押的典當利率之和高於銀行貸款利率4倍時,法院會對《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利息和綜合費率收取標準進行壹定的折扣。典當立法並非高不可攀。通過各方面的努力,全國人大完全有可能將典當立法提上日程,或者至少出臺壹部典當條例。只有立法,才能真正使所有典當行有法可依,真正依法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確立典當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合理地位,促進典當行有序快速進入良性發展軌道。根據我對物權法的理解,筆者認為典當立法可以有效解決典當抵押物範圍過窄、典當物品處置無法可依的問題。適當擴大典當抵押物的範圍,將船舶、客車和壹些相對固定的生產設備納入典當抵押物的範疇,既符合物權法的規定,又可以拓展典當行的業務,滿足典當行更多的融資需求。除此之外,也告訴我們,這樣的典當風險並不大,是壹件值得高興的事情。

2.加強橫向溝通,減輕典當行稅收負擔和戶費負擔。

①稅法和所得稅稅率不能改變,但可以協商調整應納稅額。以“業務收入”和“業務招待費”的關系為例。就營業稅而言,典當行和其他商業企業基本相同,都是按照壹定比例的增值額征稅,只是所得稅標準不完全壹樣。表面上是按照利潤的壹定比例繳納,實際內容並非如此,因為征收所得稅時,只能收取業務招待費的60%且不超過營業收入的5‰。壹般工商企業的營業收入實際上包括經營成本(商品采購、能源消耗、人員工資等。),也就是說,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不僅包括增加值,還包括大量的經營成本。典當行的業務招待費按增加值的0.5%(即利息收入)使用是遠遠不夠的,超過0.5%就要按25%繳納所得稅。因此,建議行業主管部門與稅務部門溝通,典當行業務招待費按典當金額的1.5-2%左右核定(按之前計算約為5.25萬-7萬元)。

②抵押(質押)登記是必要的,但評估問題可以協商解決。請專門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評估並不是抵押(質物)登記的法定前置條件,而是登記部門為爭取自身利益而人為設置的前置條件。目前,典當行在辦理抵押(資)登記前(車輛必須到交管部門登記除外),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評估、鑒定、公證,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我認為,對於需要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典當行,由典當行和典當行協商評估其公允價值是完全可行的,也是可行的,同時也受合同法和擔保法的約束。這樣可以大大減輕典當商的成本負擔,從而吸引更多的典當商到典當行進行融資。

3.註重培養專業人才。

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政治素質決定著典當業務的成敗,較高的業務素質是防範和化解典當業務風險的前提。目前典當專業人才嚴重不足。壹方面,企業在加強內部管理的同時,要通過各種渠道培養鑒定評估專業人才,特別是金銀珠寶、汽車的鑒定評估專業人才,培養壹批具有專業資格的鑒定評估人員,使典當行從單純的典當服務向典當、咨詢、評估壹體化發展。另壹方面,國家在高等教育中開設典當專業,為典當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儲備人才。

4.做好市場整治,凈化典當環境。

目前影響典當行業健康發展的主要因素是寄售(物調)和地下錢莊。凈化典當市場,壹是國家應盡快出臺舊貨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使舊貨流通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各地商務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2002年第3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規,對典當市場進行整頓。對公開簽署“典當”“典當”字樣的寄售行(物資中轉行)堅決予以取締。堅決打擊非法典當業務或地下錢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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