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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

1、抵押人。抵押人是指借款人(即貸款申請人)在房屋抵押貸款交易中提供房屋作為抵押物的個人或機構。抵押人是房屋的所有者,他們通過將房屋作為抵押物來向抵押權人申請貸款。如果抵押人無法按時償還貸款,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房屋作為擔保進行處置,以收回借款;

2、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是指向抵押人提供貸款並持有房屋抵押物的個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在貸款交易中擁有權益,因為他們的貸款是以抵押房屋作為擔保的。如果抵押人無法履行貸款合同,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房屋進行拍賣或變賣,以回收借款。

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綜上所述,抵押人是房屋的所有者,他們將房屋作為抵押物來獲取貸款,而抵押權人是提供貸款並持有抵押房屋的個人或機構。抵押人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而抵押權人擁有對抵押房屋的擔保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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