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件回放
房子名下有抵押。
去年8月,黃先生通過德佑鏈家購買了壹套400萬元的二手房作為婚房。當時雙方簽了中介協議,交了定金。
但在簽約前,鏈家中介告訴黃先生,房子名下有抵押貸款,但房東信用狀況很好。他們賣掉了房子,因為他們想再買壹棟更大的房子。只要個人首付能達到7280萬元,交易就沒有問題。
用於償還銀行的首付70%被挪作他用。
由於定金已經付了,黃燦先生只能被牽著鼻子繼續下去。但讓黃先生沒想到的是,直到簽了合同,所謂的“房貸”其實是總價340萬元的房貸。
此時,為了保險起見,黃先生要求鏈家提供資金監管,但鏈家表示沒有這個說法,只是買賣雙方自行協商交易,他們沒有這個義務。無奈之下,黃先生只好同意將購房款轉到房東個人賬戶。為了防範風險,他在合同中特別約定,280萬必須先用於償還銀行和個人房貸。
但黃先生分兩批把錢打到房東賬戶時,房東並沒有把錢抵押出去,而是挪作他用。黃先生與債權銀行取得聯系後,債權銀行稱該房屋抵押貸款已於2015年3月逾期,房東根本無力還貸。這所房子正在被查封。
為了繼續交易,鏈家會以高額利息資助。
鏈家表示,可以借錢給黃先生,繼續這筆房產的交易。他們出資165438+萬元,月息1.6%。雖然利息比銀行高幾倍,但黃先生沒辦法,只好走下去,和鏈家簽了三方協議。
但在165438+10月2日、165438+10月10、65438+2月10號,房產分別被浦東、虹口、二中院法院查封。原因是房東夫婦的公司經營失敗,欠相關銀行654.38+0.5億元。
黃先生找到鏈家,被告知這些問題不歸鏈家管,銀行貸款發不出來他們也沒辦法。經過個人努力,黃先生於今年2月解除了法院的查封。
交易過戶時被迫抵押父母房產。
但當黃先生要求鏈家完成交易過戶手續時,鏈家聲稱過戶手續需要20天,存在重新查封的風險,因此不承擔此風險,並要求黃先生將父母名下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交給鏈家作為信用擔保,待過戶手續完成後再解除抵押操作。
“我父母65歲,70歲。為了幫我完成165438+萬元的預付款,上周四我在公證處門口等著鏈家的工作人員。整個交易過程中,鏈家提出的貸款利率遠超銀行月利率1.6%,是同期同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的4倍。我就想知道,那些鏈家的承諾在哪裏?”說到這裏,黃先生情緒激動,淚流滿面。
為了防止廣大購房者遇到類似黃先生的問題,導購員特意整理了幾條。
買房時壹定不能犯的錯誤
第壹,不要去核實房子的真實信息。
在支付定金之前,購房者必須到當地房管部門檢查房屋的抵押情況和查封情況。千萬不要相信中介的片面之詞,只是簡單的和房主溝通,但是要掌握方法,獲得正確的信息來源。
購房者可以到房管局進行查冊,了解房屋名下是否有未結清的房貸。具體來說,就是以不動產地址、土地編號、不動產證書登記案號、不動產證書號中的任意壹項條件為索引,核實不動產的權屬狀況,通過檢索取得不動產的權屬、面積、結構、違規、抵押、查封等書面證明材料。
另外,妳可以問問住在房子周圍的鄰居,了解壹下房主為什麽要賣掉這套房子,是不是真的像房主自述的那樣,為了換壹套大房子,或者是為了套現等原因。
第二,發現房子被抵押,繼續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定金約定如下:
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可見,將抵押房屋出售給購房人是房東違約,購房人有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事件中,黃先生因為定金被牽著鼻子走,簽訂了購房合同。
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如果房屋是交了定金才抵押的,可以通過協議要求房東退還定金。如果黃先生知道自己的情況屬於業主違約,會主動及時退房,不會被動到把父母的房子抵押出去。
第三,如果房子沒有過戶,直接把錢給賣家。
不要用自己的錢來幫助贖契;贖回是賣家的事,賣家要盡量找別人借錢。轉賬前,資金要進入第三方監管賬戶,而不是賣家個人賬戶。
如果賣家很強硬,堅持要買家幫忙,那麽他寧願花錢找第三方公司資助,第三方公司會調查評估車主的可靠性,從而花點錢轉移風險。如果業主很強硬怕麻煩,拒絕監管資金,過戶前不能給全款,首付不能超過30%。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0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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