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抵押貸款的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壹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銀行抵押貸款的流程
1、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咨詢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需要的貸款材料,以及咨詢能申請到的貸款額度,提前準備好相關的貸款手續。
2、銀行審批。當借款人確定要辦理貸款之後,經辦人會給借款人註冊辦理手續,要求借款人需要審核的貸款材料壹起上交給經辦人,銀行會對借款人的材料進行審核。
3、辦理抵押或公證手續。如果銀行已經同意借款人申請貸款,有貸款的資格,那麽借款人就要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以及公證手續。如果貸款材料審批不過,銀行會將貸款材料退回給借款人。
4、簽訂貸款合同,銀行發放貸款。當相關的手續都辦理完成,借款人就要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並且借款人要在貸款行辦理個人貸款賬戶,銀行按照合同確定時間內給借款人發放貸款資金。
5、還款。當借款人拿到貸款之後,借款人必須要按照貸款合同上的還款規定按期償還貸款。結清貸款之後,借款人要記得辦理抵押撤銷手續,避免以後申請貸款遇到難題。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從銀行業實踐操作中發現的問題來看,銀行抵押貸款的風險主要存在於以下四個方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
(壹)銀行貸款抵押優先權難以實現的風險。抵押權是基於商業銀行和借款人(或為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它在行使順序上位於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優先權之後。壹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例中相遇,抵押優先權就相對不優先了,從而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在壹定程度上甚至完全喪失擔保物權的保障,即貸款債權被懸空。
(二)銀行發放貸款過程中審查不力的風險。《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有對抵押物的權屬、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的法律義務,以確保抵押對貸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實有效和充分地發揮。實踐中銀行貸款抵押審查業務操作問題眾多,風險巨大。較突出的問題和風險主要有:壹是權屬錯位懸空貸款債權;二是抵押物價值高估直接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權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對貸款風險狀況形成重大影響。
(三)銀行貸款抵押登記的法律風險。簽約與抵押登記的風險。實踐中,簽約與抵押登記方面存在的突出風險主要有:壹是貸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的風險;二是應登記而未登記或可不登記而未登記的風險;三是重復登記的風險;四是貸款借新還舊或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中的風險;五是房地產抵押中的“兩證”風險。
(四)銀行抵押貸款的管理風險。因抵押權是抵押標的物不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有效設置抵押並發放貸款後,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實物存續形態、價值形態和抵押權權利維護等因素對抵押權的實際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響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臨大量風險。貸後抵押管理實務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與法制觀念淡薄而隨意處置抵押物的風險;抵押物滅失的風險;抵押時效喪失的風險;抵押被非法裁定為無效的風險;企業改制中“債權隨資產走”原則和“除權期”規則適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