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地方財政預算支出中,根據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可以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使用的資金;
(二)向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財政周轉金;
(三)借入周轉金的單位歸還的周轉金本金;
(4)流動資金占用費和存款利息。第五條財政部門不得向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拆借資金,不得通過隱瞞預算收入或者擅自將財政預算內資金轉出預算外等方式增加財政周轉金。第六條地方各級主管部門不得隨意改變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無償使用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第七條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支持農村發展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支持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的發展;
(三)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
(四)支持小型企業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幫助企業解決暫時的流動資金困難。
(五)其他適合地方財政周轉金支持的項目。第八條地方財政周轉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機項目;不得用於修建建築物、會堂、博物館和辦公室;不得用於計劃外基本建設。第九條地方財政周轉金貸款期限,應根據項目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壹般1到3年。第三章占用費、利息和運行費第十條使用財政周轉金的單位,應當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占用費的征收應遵循“低費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的費率。入住率低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逾期不交的,應收取壹定比例的占用費。
出借財政周轉金不得收取占用費。第十壹條占用費收入,除按規定用於必要的業務支出外,應當轉為財政周轉金本金。流動資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貸款費用後的余額全部轉為財政流動資金本金。第十二條營業外支出的開支標準和範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控制。業務支出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同級占用費收入的5%。第十三條業務費主要用於營運資金管理部門辦理具體業務所必需的費用,如項目評估、專家咨詢、購買憑證和圖書等。,不得用於獎金和補貼,也不得用於職工福利。第十四條業務支出應在年初編制,執行情況應在年末編制。壹切支出都要嚴格審批。第四章管理和監督第十五條地方新增財政周轉金的數額,按照上述原則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財務部門負責財務周轉金的管理,實行“集中管理、集體決策、分工負責、相互監督”的方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實現強公開、高透明、監督約束有效、決策民主科學。第十六條地方財政周轉金的管理辦法、核算辦法和相關制度由財政部制定。各種財政周轉金由預算部門統壹開設和核算。多頭賬戶要清理。第十七條財政周轉金的立項、交付和回收,主要由財政業務部門負責。第十八條地方財政周轉金,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執行。項目必須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集體確定。第十九條地方財政周轉金投資項目管理應當責任到人,並建立項目跟蹤反饋制度。第二十條地方財政周轉金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以委托貸款形式發放。第二十壹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年初編制財政周轉金收支計劃,年終編制年度財政周轉金報表。年度計劃和年度報告由同級財政預算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種報表由財政部統壹制定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