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1.發放貸款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關聯方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發放貸款:
(壹)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六)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原貸款債務未清償,原貸款債務落實或提供相應擔保;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向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籍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產品適銷對路,生產經營盈利,信貸資金未被挪用,嚴守信用:
(壹)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如果沒有還款,已經制定了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劃。
二、除不需要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自然人和事業單位外,年檢手續由工商部門辦理。
3.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對外股權投資累計金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動詞 (verb的縮寫)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長期貸款,新項目所有者權益占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