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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

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

壹般來說,在保證期內有三種情況:

1.第壹種情況,明確規定了保證期間,債權人應在此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保證人將免除責任;

2.第二種情況,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例如,在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半年,超過半年後保證人免責;

3.第三種情況,對保證期間有約定,但沒有明確規定。例如,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至貸款全部還清為止”。這種情況下,保證期間應為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保證人超過2年也可以免責。因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連帶債務的保證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免責?

1.擔保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合夥的,可以通過誘騙擔保人提供貸款擔保的方式免除責任;

2.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保證人違背意願簽訂保證合同的,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不承擔還款義務;

3.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與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受償權。在此期間,如果債權人沒有行使其權力,將被視為自願放棄,擔保人將不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壹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實現的情況下,擔保物權人就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388條

設立擔保權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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