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然人要做擔保人,應該已經達到18周歲。他年滿65,438+08周歲後才能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其中,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保證人是有年齡限制的。只有年滿65,438+08周歲的自然人才能成為擔保人,年滿65,438+06周歲且主要生活來源為自身勞動收入的人也可以成為擔保人。
擔保人分類如下: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房屋自用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必須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並保證其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
2.質押擔保:質押時,出質人與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在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質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財產。質押期間,如質物毀損、滅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擔保: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向借款人發放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的貸款。目前壹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擔保:借款人未足額提供抵押物的,由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為法人的,必須具備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並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收入來源,有足夠的代償能力,在貸款銀行有壹定存款;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變更擔保人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批準,不得撤銷原擔保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3條。
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