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還清貸款後,保證人自動解除保證責任。2.經貸款銀行同意,可以更換擔保人。
2.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當然可以。
能否變更擔保人,要看情況。如果是保證人,壹般在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時就存在。這時候如果他們想更換,可以互相協商。如果他們都同意,他們可以更換擔保人。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擔保人可以中途更換嗎?
供應商可以中途變更,擔保人可以在達成協議後中途變更,變更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
1.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不得擅自變更擔保人。如有變更,應向銀行申請,並取得銀行許可。
2.如果銀行不同意更換,只能履行原擔保協議,原擔保銀行同意更換擔保人。銀行需要檢查擔保人是否有擔保能力,重新簽訂擔保協議後新擔保人生效。
所謂擔保,就是在借款人不能償還所借款項時,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這樣貸款人的風險就會降低。壹般來說,貸款人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都有要求,不同類型和金額的貸款對擔保人的資質要求也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
第386條
當事人約定的債務或者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從合同上看。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債務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391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第543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4.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擔保人可以中途更換,但需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協商壹致的,可以更換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與案件無關;2.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擔保的特點如下:1。擔保是從屬的,與被擔保的債務形成主從關系。被擔保的債務是從債務,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被擔保的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2.擔保相對獨立。擔保債務雖從屬於主債務,但依主債務的存在而存在,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保證合同是獨立於主合同的單獨合同,保證債務是獨立於主債務的單獨債務。3.擔保是免費的,擔保合同是免費的。在擔保關系中,債權人享有被擔保的債權而不支付壹定的價款,擔保人承擔被擔保的債務而不從債權人處取得壹定的價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