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實物不得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任職資格,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具有科學規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範圍不得涉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方式籌集擔保資金;
個人或企業向銀行借款時,為了降低風險,銀行不直接向個人放款,而是要求借款人找第三方(擔保公司或有資質的個人)擔保。根據銀行的要求,擔保公司會要求借款人出具相關資質證明進行審核,然後將審核後的材料提交給銀行,銀行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
擔保公司的優勢:
由於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較高,小企業很難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導致小企業在有融資需求時,只能向擔保機構等融資機構尋求幫助。擔保機構選擇客戶的成本相對較低,從中選擇優質項目推薦給合作銀行,會提高融資成功率,降低銀行小額信貸的營銷成本。
另外,在貸款的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意投資小額貸款。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這類貸款管理成本高,收益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管理流程,形成貸後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消除銀行的後顧之憂。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