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壹、申請異地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壹)在丹東行政區域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丹東有住房需求,且夫妻任壹方具有丹東戶籍;
(二)職工在工作場所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
(三)收入穩定,個人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申請時無未償還的住房貸款或其他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債務;
(五)所購房屋在丹東行政區域內,且開發企業與中心簽訂了合作協議;
(六)同意用所購房屋作抵押。
第二,提供要素
(1)借款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單身借款人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借款人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壹式兩份。收入證明(可在公積金中心索取或從公積金網站下載);
(三)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證明、住房公積金異地使用協議、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明細(近兩年);
(四)購買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全款發票、預購商品房設立申請書、委托書(開發公司提供);
(五)購買二手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過戶後的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協議、評估報告和契稅發票;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證明或資料。
三、操作流程
(壹)借款人首先到中心服務大廳窗口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
(二)窗口櫃員對借款人申請異地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
(3)符合異地貸款條件的,窗口櫃員為借款人出具《住房公積金異地使用協議》和《住房公積金異地空白存款證明》;
(4)異地借款人持《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異地住房公積金使用協議》到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所在地中心填寫《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異地住房公積金使用協議》並蓋章確認,以便打印近兩年異地借款人的繳存明細;
(5)異地借款人持《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證明》、《住房公積金異地使用協議》、《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明細》等要求,到丹東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或辦事處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其他貸款手續和條件與當地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