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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

貸款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 詐騙罪的認定 : (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 1、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 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壹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 借貸合同 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壹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壹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 詐騙罪 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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