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道主幹線項目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由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負責實施;
(二)其它公路工程項目的審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市縣交通局負責實施;
(三)上級審計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下級審計機構的工作,下級審計機構應接受上級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四條 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審計,依照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法規進行。第二章 建設前期審計第五條 審查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交通建設規劃和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第六條 審查擬建項目有無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預期車輛通行量、通行費收取標準、投資回報率和回收期是否進行科學地論證,有無還本付息能力。第七條 審查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計劃等,是否經規定的機關立項批準;收費站(點)建設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經過開工前審計。第八條 審查擬建項目資金來源的構成是否合規、合法。資金來源總額與項目投資總額是否吻合,有無資金缺口;貸款或集資是否經規定的機關批準,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金融政策。第三章 建設期審計第九條 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內容:
(壹)該公路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手續,是否列入公路建設計劃。
(二)貸款合同(協議)是否真實、有效,合同(協議)條款是否合理,貸款利率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建設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三)概預算的編制是否合規,設計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第十條 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內容:
(壹)建設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合法,有無借占、轉移、挪用建設資金現象。
(二)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規,有無擠占、虛列工程成本現象。
(三)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工程進度和招投標協議,有無虛報投資完成額現象。第十壹條 對概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內容:
(壹)是否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安排工程建設,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以及搞計劃外工程現象。
(二)收費站(點)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有無增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站(點)。第十二條 對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主要內容:
(壹)竣工項目工程支出是否符合批準的投資計劃及概、預算,分析投資節、超原因。
(二)交付使用財產是否真實、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
(三)會計決算是否按期報出,會計處理是否合規、合法。
(四)結余資金及材料、物資的處理是否合規。第四章 通行費征收審計第十三條 對通行費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內容:
(壹)收費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收費標準是否由當地省級物價、財政部門制訂,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是否符合還貸需要。
(三)收費期滿已還清貸款、集資的公路項目,是否停止收費。(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收費期滿未還清貸款、集資且須繼續收費的,是否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 對通行費征收、管理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審,主要內容:
(壹)是否建立完善的職責分工制度,開票、收款與記帳三者是否實行職務分離,各有關部門在業務上是否互相制約。
(二)是否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票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措施是否積極、有效,會計帳冊、報表、憑證等資料是否齊全、真實。
(三)是否建立完善的收費稽查制度。
(四)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第十五條 對收取通行費的票據進行審計,主要內容:
(壹)票據是否經省級財政部門監制,是否使用全省統壹票據,票據上是否標有“償還貸款”字樣,有無使用假票、廢票等不合規票據收費現象。
(二)票據是否由專人、專庫保管,其保管、領發制度是否健全,手續是否完善,日常保管是否安全、有效。
(三)票據是否按順序連號使用,核銷是否及時,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核銷的票據票面收入與帳面收入是否壹致。
(四)票據是否及時盤點,票據帳實、帳卡、帳表是否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