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信貸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不存在與客戶串通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那麽信貸員不夠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信貸員具有過錯或過失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那就要看銀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了。
3,如果沒有過錯或過失但仍收不回貸款的,也應看銀行內部規定。
4,如銀行就此解除勞動合同,參考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壹.什麽是銀行信貸員:
銀行信貸員可說是銀行派出的測試貸款方所提供信息是真是假的“測謊儀”,主要負責調查貸款公司和貸款個人的實力和潛力,向其提供貸款方面的政策咨詢。
二.信貸員的工作內容:
公布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條件,提供咨詢服務;
指導填寫借款申請書,幫助辦理貸款申請及其他業務;
協助有關人員和部門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調查借款人的合法性等因素,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風險度;
回復貸款申請,簽訂借款、保證合同或辦理公證手續;
發放貸款,追蹤調查、檢查借款人執行合同及經營情況;
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敦促借款人還付借款;發送催收通知單,催收逾期貸款本息;
收集有關資料,協助有關部門起訴未落實還本付息的借款人;
建立和完善貸款質量保全制度,分類、登記、考核、催收不良貸款,及時核銷呆賬貸款;
協助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和再貼現工作。
三.信貸員崗位存在哪些操作風險?
信貸員崗位風險,也就是信貸業務操作風險。其有多種表現形式,貫穿於貸款的調查、審查、發放、貸後管理等各個環節,具有壹定的隱蔽性。
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分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貸款調查的實際業務操作中,變相降低或放寬了準入條件,為貸款的審查、發放和管理埋下了風險隱患;
2.在貸款審查方面,對存在的問題不能夠及時發現,對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不能夠及時進行處理,影響了審查作用的發揮;
3.在貸後管理方面,貸款發放後,不能及時發現預警信號或發現預警信號不預警、處置不及時、不得力等問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貸後管理不深不細,在防範信貸風險方面的作用不夠明顯。
銀行信貸風險大部分不用信貸員自己承擔,但是要是出現信貸員聯合騙貸的問題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會被判刑進監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