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貸款平臺有哪些?申請步驟攻略
卡牛信用卡管家是業界首創全自動管理銀行卡的APP產品,但現在也可以在卡牛上進行貸款業務的操作。那麽與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貸款平臺有哪些呢?跟隨我壹起來看看有哪些平臺吧。
與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貸款平臺有哪些?
1、招聯好期貸:隨借隨還,放款後3秒即可到賬。
2、飛貸:申請只需三分鐘,授信最高三十萬。
3、宜人貸借款:月利率低至0.78%,最高10萬。
4、新易貸微貸款:智能審核,無抵押,免擔保。
5、馬上金融:飛速審批,最快2分鐘放款。
卡牛信用卡管家貸款申請步驟?
1、打開“愛錢進”,會出現貸款產品特點的介紹以及其它內容。
2、點擊“馬上借啊”,可以到下壹步。
3、確定所要申請的貸款額度。
4、驗證實名信息。
5、驗證申請資格,立即申請可進入下壹步。
在填寫好所需申請的貸款額度和個人相關信息後,應用會幫助妳分析預估出最多可借的金額、最長時間和每個月應還的金額數。提交申請後,身份證驗證實名完成。
最後壹步就是用銀行卡、淘寶賬號等驗證申請資格,所有驗證都可以在壹個頁面內完成,免去了用戶在操作上的困擾。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帶來的“與卡牛信用卡合作的貸款平臺有哪些?申請步驟攻略”的相關內容了。和卡牛信用卡管家所合作的貸款平臺都是非常優秀的,閃電審批,下款快,是需要貸款的朋友的不二之選。
藍海銀行跟哪個貸款平臺合作?
藍海銀行批款的貸款產品有小花錢包、眾安點點、藍抵貸、小康貸等。用戶申請了貸款後,查詢征信報告,如果頁面顯示的藍海銀行,說明該貸款是由藍海銀行批款的。也有的貸款產品,在申請頁面就會顯示批款機構為藍海銀行。
由於部分貸款產品沒有批款的資質,因此這類貸款需要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這時候貸款服務其實由金融機構供應。
正牌網絡貸款平臺是和銀行合作嗎?
正牌的網絡貸款平臺,不僅僅和銀行有合作,通常還和其他的持牌金融機構有合作,比如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的金融機構可以發放貸款,因此網絡貸款平臺沒有批款權限的話,可以與這些金融機構合作,由金融機構來供應批款的服務。
銀行也屬於持牌金融機構的壹種,因此用戶申請的網絡貸款,具體由哪個金融機構批款,請以征信的顯示為準。
小貸公司如何與網貸平臺合作?
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如何與網絡借貸平臺合作?如果從公司開展業務的角度來說,這屬於如何通過互聯網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的問題,而這必然與公司線下業務的開展與監管有很大的不同。無論是業界還是監管方對此都比較關註。我們不妨來比較詳細地探討壹下。
壹、公司與網絡的關系
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的規定,“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規定,“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壹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範圍內開展組建公司試點。”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公司的經營範圍具有地區性,只能根據批準在壹定的省(區、市)的縣域範圍內開展業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網絡應遵守現有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也就是說,網絡是公司受“互聯網企業”控制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業務,其業務形式與壹般從事線下業務的公司有明顯的區別。網絡業務是互聯網企業與公司合作的結果。
二、網絡與個體網絡借貸的關系
根據《指導意見》,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指導意見》規定,“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相關司法解釋規範。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體網絡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的網絡化,提供個體網絡借貸服務的網絡借貸平臺屬於信息中介性質,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範。而網絡則屬於國家專門監管的金融活動,是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
三、公司開展互聯網業務的監管規範
2015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起草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網絡的監管細則”。不過該條例目前尚未正式出臺,網絡的“監管細則”也未制定。由於公司由省級地方政府審批和監管,因此對於公司開展互聯網業務各地出臺了壹些地方性規定。
2016年9月發布的《上海市公司監管辦法》規定,“對由大型互聯網服務企業發起設立、主要開展網上業務,以及由境內外知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集團)發起設立、引入小額信貸先進技術的公司,可從持股比例、企業名稱等方面予以進壹步支持,但應相應提高對其貸款‘小額、分散'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重慶市於2015年12月發布了《重慶市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對重慶市監管的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2016年10月重慶市發布《關於調整重慶市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其中對於重慶市公司與網絡平臺合作問題進壹步作出了規定。
四、重慶市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相關規定
重慶市對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的規定比較系統,個人認為重慶市的相關規定很可能對未來國務院制定適用於全國的網絡監管細則產生重大影響。重慶市對於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從審批、備案、業務內容和風險控制各方面進行了規定。
(壹)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需要取得批準
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本質上是壹種對經營範圍的突破或擴大,因此理應獲得主管部門批準。《重慶市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申請開展網絡貸款業務,應由區縣金融辦初審和市金融辦審核,並在網絡貸款業務試運營成功後,報市金融辦完成備案方可正式運營”;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擅自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的,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依據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公司須與合規的網絡借貸平臺合作,並需要備案
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其風險防控自然是監管部門所關註,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設立和重大事項根據規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監管機關備案,因此為方便監管重慶市規定公司與網絡借貸平臺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重慶市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的公司新增網絡平臺和貸款產品,應有不少於15天的試運營期,並於正式運營15日內向區縣金融辦和市金融辦提交以下資料進行備案”;第十四條規定,“公司終止全部或部分網絡平臺的網絡貸款業務,應於終止前30日內向市金融辦和區縣金融辦報備”。
《關於調整重慶市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進壹步規定,“應選擇正常運行壹年以上的互聯網平臺,自建網絡貸款業務及數據系統,系統持有或與平臺***有用於信貸風控的相關數據”;“公司可以作為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作獲取借款客戶,並應先報備後合作,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而對於網絡借貸平臺與公司的具體關系,監管部門未作具體規定。壹般來說只要雙方的設立及運行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即可。而根據《指導意見》關於網絡是“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因此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關聯方設立網絡借貸平臺而與之合作,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與其他合規的網絡借貸平臺合作,總之對於監管部門只有壹個要求即“合規”。
(三)公司只能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放貸業務
《重慶市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8〕239號)第二十條規定,“經市政府金融辦批準,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壹)辦理各項貸款;(二)辦理票據貼現;(三)辦理資產轉讓。”也就是說,重慶市公司除了進行業務,還可以進行票據貼現和資產轉讓業務。
但是公司通過網絡平臺只能進行放貸業務。《重慶市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六條中規定,“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的公司,除通過網絡平臺面向全國辦理自營貸款業務外,其他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與不能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的公司相同”。
《關於調整重慶市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進壹步規定,“公司不得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推薦借款客戶,不得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互開展資產(或債權)轉讓業務。”並特別明確公司不能通過網絡為自身融資,關於這壹點《重慶市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六條中規定,“不準通過網絡平臺為本公司融入資金”。
(四)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需要應建立健全網絡貸款業務風險管控體系
網絡借貸業務中的網絡識別與控制與傳統線下業務相比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而且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信息平臺性質不同,公司是以自身資金進行放貸業務,其風險控制尤其重要。這壹點重慶市的監管部門也非常重視。《重慶市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監管指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應審慎選擇合作的網絡平臺,嚴格審查平臺機構的合法性、經營的合規性,並確認本公司獲取數據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開展網絡貸款業務,應建立健全網絡貸款業務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風控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貸款風險。”《關於調整重慶市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進壹步規定,“應當及時向市、區縣金融辦報告可能導致重大信貸風險發生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實際控制人變化、平臺經營資質取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