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保證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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