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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收入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壹、貸款利息收入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貸款利息支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進項抵扣。

貸款相關的手續費(例如投融資顧問費和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支出也不可抵扣進項稅款。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利息的開票單位填什麽?

開票單位可不填。

利息收入開普通發票,發票規格型號、數量、單位可以不填。

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入賬需要有合法有效的憑證,所以,企業間相互拆借產生的利息應該開具發票。企業間的借款或者貸款產生的利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壹般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利息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法律分析:利息不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衍生問題:延期付款的利息應該怎樣納稅增值稅方面《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由此可見,延期付款利息屬於增值稅價外費用,應該確認為增值稅銷售額。那麽銷售方該如何開票呢,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購貨方能抵扣嗎?《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應該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具體來說,銷售方可以按照銷售貨款和延期付款利息的金額,分別開具貨款和價外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則可以憑借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營業稅方面《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由此可見,延期付款利息對營業稅來說也是價外費用,銷售方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購貨方開具相應的發票。

四、銀行貸款利息收入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銀行貸款利息不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壹條第(五)項對貸款服務作出了註釋: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間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繳納增值稅。

同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進壹步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

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相關情形:

壹不能按會計制度和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稅額、應納稅額數

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壹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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