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增值稅發票不能用於抵扣增值稅;
2、貸款服務產生的利息屬於增值稅不可抵扣項目;
3、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開具;
4、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限制、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5、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需經國稅機關批準,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將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6、發票僅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市縣範圍應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7、稅務登記內容變化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
8、企業支付的與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
貸款利息的稅務處理:
1、貸款利息的計算方式:通常根據貸款本金、利率和貸款期限來計算;
2、貸款利息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會計中,貸款利息通常作為財務費用在利潤表中體現;
3、貸款利息的稅前扣除:在壹定條件下,企業支付的貸款利息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貸款利息與增值稅:貸款利息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因此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無法用於增值稅抵扣;
5、貸款利息與所得稅:對於企業所得稅,貸款利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費用扣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貸款利息的增值稅發票不得用於抵扣增值稅,且與貸款直接相關的服務費用如投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也不能抵扣進項稅,發票開具必須遵守規定的程序和使用條件,包括時間限制、開具順序、加蓋專用章、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以及在稅務登記內容變更時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