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甲銀行與乙簽訂壹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壹年,即2008
(1)未過訴訟時效。甲銀行催收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合同中未載明保證方式的,視為連帶保證。
(3)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未約定保證範圍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5)不能實現。訴訟發生時已過保證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詳解
1、質押擔保、保證擔保。
2、A.B之間達成協議延長還款期限,加重保證人C的責任,該約定對C無效。合同約定保證人的責任直至貸款全部本息還清時為止,根據擔保法解釋的規定,該約定視為約定不明,推定為2年,也就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3.、如果D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可以認定該合同有效。質權的實現是以轉移質物的占有權為前提。由於C並未實際占有小貨車,因此並沒有實際對小貨車享有質權。
4、由2可知,C的保證期間從2000年5月11日到2002年5月11日。A於2002年6月BC此時保證期間已經經過,保證人免責。
5、此時A只能要求B承擔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壹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壹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壹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間借貸十大案例,供妳參考。
民間借貸案例壹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並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後,經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只好訴至。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韓華: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二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情]吳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鄉廠長期間,於1998年8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1萬元,約定10月1日還款,未約定利息。但此後吳某壹直未還。鄉政府於2002年12月27日至。駁回鄉政府訴訟。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趙夢輝: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鄉政府雖稱多次催要欠款,但吳某對此予以否認,鄉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鄉政府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間借貸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於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壹規定或者是礙於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後註意催要,及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民間借貸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壹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壹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案例四
必須明確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並出具借據,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後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陳桂艷: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並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案例五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03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後壹年裏,楊某先後三次向魏某借錢,***計7萬6千元,並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壹致,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六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裏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麽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並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壹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案例七
動產質押有說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劉某與沈陽壹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壹份自駕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壹年。可是事隔壹個月,劉某便將車質押給趙某,並從其處借款20萬元,並約定還款取車。劉某沒有如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車費,租賃公司才知道車已經被劉某質押給別人,並用於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從趙某手中將車返還給租賃公司。趙某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失,請求判令劉某還款,並由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只判決由劉某還款。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郭凈:劉某在明知租賃的車輛不允許質押的前提下,將車輛質押,換取借款,其行為違背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但其從趙某處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並不知道劉某用於賭博,故判決劉某應返還趙某借款。由於公安部門扣押轎車並將車返還車所有權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用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趙某由於對質押財產審查不細,結果吃了大虧。對於汽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案例八
轉讓債權當通知債務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壹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壹年內返還。後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現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為無效為由,認為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法官張紅君: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於向某認為,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為前提。現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間借貸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民壹庭審判長明月: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壹方當事人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
民間借貸案例十
債主病故債權歸繼承人
[案情]王某於2003年開始在遼中縣大黑鄉錢縫村承包土地。李某為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壹張,寫明欠3910元。後王某返還2000元,余欠191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訴至。但當年11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某病故,該債權還用不用王某還?
[法官說法]在訴訟中,壹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判決王某返還欠款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債權。而對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壹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壹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壹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壹種經濟法律現象。
借款協議怎麽寫才有法律效益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等條款。另外,要使借款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簽訂協議書的民事法律行為,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常見陷阱
(壹)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壹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註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盡管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註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非親自書寫借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經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壹份。壹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壹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