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隱私。
但是合同中的貸方具有金融隱私權。
金融隱私權:
是指個人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壹種權利。要正確理解其內涵,首先需要明確“金融信息”的範圍。
壹般而言,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機構在業務活動中知悉和掌握的包括個人的身份、各類金融資產狀況和交易情況在內的所有信息和資料。
性質:
金融隱私權並非主要表現為人格的屬性,以壹種消極的利益形態依附於民事主體自身,而是成為了民事主體的具體權利形態。金融隱私權不同於以精神利益為客體的通常的隱私權,是壹種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性質的混合權利。
與傳統的隱私權不同,它與信息持有者的經濟利益或財產權利益緊密相連,是人格權與財產權利的有機統壹,並從人格利益向財產利益轉化,具有經濟價值而又與人身不可分割,兼具人格性和財產性並且財產性日益突出。
在無形財產權框架內,金融隱私權已逐漸從人格利益轉化為財產利益,是壹種從壹般人格權中分離出來的新型民事權利。財產權規則的目的是想要有財產權者必須在取得財產權之前先進行談判協商,因而金融隱私權的財產權性質使得原本談判協商實力薄弱的個人被賦予得以針對其信息隱私權進行談判協商的能力。
在信息時代,此種財產權模式乃是將個人信息視為可以分配給和該等信息有關的個人予以控制的資源,或者分配給該個人以外的商業經營者控制的使用的資源。因此,對其進行相對獨立的權利定位,賦予其獨立的財產形式有利於維護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利益。
金融隱私權具有以下權能:
隱瞞權能,信息持有者有權隱瞞其信用信息,使其不為他人所知;
支配權能,信息持有者可以自由支配其信用信息,自主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第三人知悉和利用其信用信息;
救濟權能,當信用信息被不當泄露或被侵害時,信息持有者有權尋求司法救濟。金融隱私權權能的核心,是對信用信息及其利益的支配,即信息持有者對其信用信息享有控制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