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或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債權人支配,並以該動產或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加工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獲得清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預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履行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無權取回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展數據
我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數個普通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壹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撤銷抵押。”這是惡意抵押,老百姓可以按照民事程序撤銷。
廣義的安全法,是指在安全活動中調整當事人之間安全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狹義的《擔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