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生呆賬行為的需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並需要及時從計提的杲賬準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壹、呆賬核銷是什麽意思
呆賬僅表示目前無法解決,例如企業壹段時期內對所貸款項沒有償還能力;國家所謂的“核銷呆帳”是指強制銀行將已有的貸款帳務消除,並給與壹定補償(額度視情況而定)的辦法,因此對於銀行來說絕對是壹種損失。
國家核銷呆帳手段的主體壹般是享受國家政策扶植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銀行,例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
二、呆帳核銷的條件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被破產,經過定清償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款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的逾期貸款。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戶、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三、呆賬核銷會計處理申報
銀行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準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壹)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六)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於上述(壹)至(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八)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壹)至(七)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十)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