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集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補償:(1)每年6月15日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按要求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提交《普通高校征集的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申請表》。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畢業後還款計劃復印件,其中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對已確定為預征對象的畢業生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進行初審。經確認後,在《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申請表》上加蓋公章,連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壹並提交給學生本人。(三)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高校畢業生應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報名求職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提交《應屆畢業生預招錄對象登記表》和《已招錄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四)每年6月65438+2月31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高校畢業生入伍後,向其發放《征兵通知書》,並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高校畢業生入伍補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申請。確認後,分別在《補學費申請表》和《補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5)次年6月5438+10月05日前,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征兵通知書》復印件和《義務兵高校畢業生學費報銷及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原件寄送至義務兵高校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六)中央部門地方高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地方高校征集的畢業生材料,經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省(區、市)和中央部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的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本息的最終名單和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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