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理白族自治州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實施細則》和《大理州住房公積金資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急預案》等規定,為滿足廣大住房公積金 繳存職工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下稱商業貸款)轉住房公 積金個人貸款業務(下稱商轉公貸款)的需求,擴大住房公 積金貸款支持範圍,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和公平性, 減少購房職工貸款利息支出,減輕還貸壓力,提高住房公積 金使用率,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積 極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商轉公貸款業務
本辦法中的商轉公貸款業務是指在大理州繳存住房公 積金的職工在本行政區域內購、建自住房時申請了商業貸款, 在正常還款期間,向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公積 金中心)申請將商業貸款全部余額或部分余額轉為住房公積 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業務。商業貸款全部余額轉為住房公積金 貸款的業務稱為商轉純公積金貸款業務(下稱商轉純貸款);商業貸款部分余額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業務稱為商轉組 合貸款業務(下稱商轉組貸款)。
第二條 商轉公貸款業務啟動和停止條件
(壹)商轉公貸款業務啟動或停止必須依據公積金存貸 比現狀,按合理利用資金,確保資金流動性安全原則,充分 研判大理州 房地產 市場潛在房貸需求,適時量財而行。
(二)全州公積金存貸比低於 75%,且有下行趨勢時, 公積金中心應立即擇機啟動商轉公業務;全州公積金存貸比 處於 75%—85%區間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各管理部存貸比、 房地產市場貸款資金需求等綜合因素來研判確定啟動、停止 商轉公貸款的時間,確定全州統壹或部分管理部辦理商轉公 貸款業務;公積金存貸比達到 85%以上,且有上行趨勢時, 公積金中心應酌情停辦或部分停辦商轉公貸款業務;公積金 存貸比高於 90%時,全州應及時停辦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管理原則
(壹)對縣(市)管理部實行精細化管理、差別化調控 的工作原則。公積金中心根據各縣(市)房地產市場的發展 實際和潛在的資金需求,重點參考各縣(市)公積金存貸比,對各縣(市)管理部商轉公貸款工作實行統壹管理。
1.存貸比低於 85%(含)的管理部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 開辦商轉公業務;
2.各管理部需認真分析管理部存貸比、充分研判本行政 區潛在貸款需求後,書面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公積金 中心批準後,方可啟動或停止商轉公貸款業務。
(二)資金優先滿足現實購、建房需求原則。
1.在貸款發放順序上,優先發放職工現實購、建房貸款 需求,其次發放商轉公貸款需求。
2.在商轉公貸款中,資金優先安排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 的職工,其次是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職工的需求。
3.現實公積金貸款需求量大,出現資金流動性階段性相 對緊張時,商轉公貸款實行輪候安排。
(三)計劃管控原則。管理部商轉公貸款實行計劃指標 管理,與貸款計劃同時提交,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後方可組織 實施。
第四條 商轉公貸款申請對象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大理州行政區域內購、建住房時, 因下列情形沒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並申請了商業貸款的, 在正常還款期間,符合商轉公貸款條件,可申請將商業貸款 余額轉為公積金貸款。
(壹)繳存職工購房時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時 間不足、繳存余額較少等原因,當時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 條件或不能滿足當時貸款需求,但現在已滿足住房公積金貸 款條件的;
(二)繳存職工當時購房所屬 樓盤 項目未與公積金中心 進行按揭合作,現已竣工辦理了不動產權證的;(三)繳存職工購房時未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但現符 合住房公積金商轉公貸款條件的;
(四)繳存職工在國有土地上自建房時申請的商業貸款, 現符合住房公積金商轉公貸款條件的。
第五條 商轉公貸款申請的條件
管理部在辦理商轉公貸款時應嚴格審查借款申請人所 購房屋性質、家庭住房情況、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公積金 貸款的基本條件。
(壹)符合公積金貸款政策
1.申請商轉公貸款應符合現行大理州住房公積金貸款 政策和本辦法規定;
2.申請商轉公貸款人夫妻雙方近 12 個月內沒有提取住 房公積金。
(二)抵押物落實且產權清晰
1.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抵押物為原申請商業貸款購買的 住房且已辦妥不動產抵押登記;
2.原商業性住房貸款抵押物除原辦理商業貸款的銀行 外沒有其他抵押權人;
3.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未設立居住權。
(三)商業貸款還款正常
1.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申請人提前還款;
2.申請商轉公貸款業務的夫妻雙方征信良好,征信證明 表明近 2 年內沒有出現連續 3 期或累計 6 期的逾期;
3.在償還商業貸款期間,商業貸款未發生過逾期違約。
(四)商業貸款余額滿足以下條件
1.商轉純貸款 (1)商轉純貸款時,商業貸款余額應適當大於申請的 公積金貸款金額,壹般要多留壹個月的應還款金額;(2)個人自籌資金先結清後放款的,申請的公積金貸 款金額不得超過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商業貸款余額。
2.商轉組貸款 (1)申請商轉組貸款時,公積金貸款加剩余商業貸款 余額不得高於原商業貸款余額;(2)商轉組後商業銀行貸款余額需在 5 萬元以上。
(五)申請人婚姻狀況
1.商轉公貸款時申請人婚姻狀況由未婚變為已婚的,如 房產 證未載明雙方為產權人,則須提供財產約定公證書,並 承諾***同承擔還款義務方可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人可按雙 職工貸款額度提出貸款申請;
2.商轉公貸款時申請人婚姻狀況由已婚變為單身、或再 婚的,依據商業貸款所購、建房清晰無爭議的產權關系,按 規定酌情辦理。
(六)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需要提供的材料
(壹)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 I 類銀行卡;
(四)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
(五)所購、 建住房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有 效證明;
(六)銀行借款合同;
(七)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余 額證明和同意提前結清證明;
(八)近壹年還款明細(不足 壹年打印全部);
(九)其他須提供的貸款材料。
第七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第七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
申請商轉公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當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額度內;
(二)房產抵押物價值的規定比例內;
(三)原商業性購、建房貸款余額內(保留到萬元的整 數)。
第八條 商轉公貸款期限 第八條 商轉公貸款期限
(壹)貸款期限按現行的大理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政 策規定執行,且商轉公貸款期限與原商業貸款已還款期限之 和不得超過 30 年;
(二)商轉組貸款的貸款期限與原商業貸款剩余的還款 期限壹致。
第九條 商轉公貸款二套房的認定
(壹)商轉公貸款二套房認定按住房公積金二套房認定 的規定執行。如公積金中心二套房認定與原貸款商業銀行認 定不壹致的,公積金貸款部分以公積金中心認定的為準;
(二)本次商轉公貸款行為與原商業銀行貸款視為同壹 次貸款,在申請商轉公貸款時不單計為二次住房貸款;
(三)認定為二套房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商轉公 貸款,貸款額度和首付比例按住房公積金二套房貸款的管理 政策執行。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
商轉公貸款利率政策按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 人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壹條 商轉公貸款抵押物價值認定
抵押物價值的認定原則上按照申請商業貸款時抵押物 的市場價值認定。因國家政策調整或由於市場等其他原因造 成抵押物價值下降時,應重新評估認定抵押物價值。。
第十二條 商轉公貸款模式
商轉公貸款有銀行順位抵押、同銀行先放款後抵押、自 籌資金先結清後放款三種辦理模式:
(壹)銀行順位抵押模式 適用於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正常開展順位抵押登記的商轉公貸款業務,是商轉公貸款的選擇模式之壹。
(二)同銀行先放款後抵押模式 適用於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沒有開展順位抵押登記業 務,且原商業貸款銀行與辦理商轉公貸款的銀行為同壹銀行 的商轉公貸款業務,是商轉公貸款的重要模式。
(三)自籌資金先結清後放款模式 借款申請人向管理部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貸款終審完 成後,借款申請人在 15 個工作日內自籌資金先結清原商業 貸款,辦理商轉公貸款抵押登記後,管理部再發放公積金貸 款。 本條(壹)、(二)項模式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有困難的, 可采用自籌資金先結清後放款模式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十三條 商轉公貸款流程
(壹)銀行順位抵押模式流程 貸款申請→貸款審核、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辦理順位 抵押登記→貸款發放→提前償還商業貸款並註銷商業貸款? 抵押(辦理商轉組貸款不需要註銷商業貸款抵押)。
(二)同銀行先放款後抵押模式流程 貸款申請→貸款審核、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貸款發放 →提前償還
商業貸款並註銷商業貸款抵押(辦理商轉組貸款 不需要註銷商業貸款抵押)→辦理公積金抵押登記。 (三)自籌資金先結清後放款模式流程 貸款申請→貸款審核、審批→簽訂借款合同→提前償還 商業貸款並註銷商業貸款抵押→辦理抵押登記→貸款發放。
第十四條 商轉公貸款抵押
(壹)銀行順位抵押
1.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商轉公貸款受托銀行作為不動 產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2.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受托銀行先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 請辦理抵押物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待商業貸款結清、原商 業銀行解除抵押權後,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受托銀行順位為第 壹抵押權人;
3.原商業貸款還款和抵押物抵押登記解除,以及辦理商 轉公貸款抵押登記手續,均由受托銀行辦理;
4.采用銀行順位抵押模式的,管理部需特別審核抵押物 的順位抵押情況。
(二)同銀行先放款後抵押
1.商轉公貸款資金發放至受托銀行的過渡賬戶,受托銀 行收到資金後,根據借款人的委托還款協議代其償還商業貸 款;
2.受托銀行代為結清商業貸款後,辦理原商業貸款的抵 押物解除抵押登記手續,並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商轉 公貸款抵押登記;
3.同銀行先放款後抵押模式在貸款發放前須核驗房屋 是否有被查封的情況,如有查封情況,停止發放貸款。
(三)自籌資金先結清後放款
1.借款人自籌資金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並辦理註銷抵 押登記手續;
2.原商業貸款註銷抵押登記後,借款人將原商業貸款結 清證明、《不動產權證》送達商轉公貸款受托銀行,辦理商 轉公貸款抵押登記。
第十五條 抵押登記辦理註意事項
(壹)商轉純貸款結清商業貸款後,必須註銷原商業貸 款抵押,辦妥公積金貸款抵押,確保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受托 銀行是第壹抵押權人,並將抵押物價值全額抵押,確保商轉 公貸款的優先受償權;
(二)商轉組貸款償還部分商業貸款後,須辦妥公積金 貸款抵押,確保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同享有抵押物的抵 押權;
(三)管理部應加強商轉公貸款抵押登記過程的監督和 管理,認真落實貸款風險防範要求。
第十六條 商轉公貸款資金劃轉和商業貸款清償
(壹)采用銀行順位抵押模式和同銀行先放款後抵押模 式的,公積金貸款直接打入商業銀行還款過渡戶,用於償還 商業貸款。1.商轉純公積金貸款償還後剩余未還的商業貸款部分, 由受托銀行放款當日通知借款人於 5 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 理結清手續,逾期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權收回公積 金貸款;2.商轉組則根據借款人與商業銀行約定繼續履行商業 貸款合同。
(二)采用同銀行先放款後抵押模式的,貸款資金於放 款當日 12 點前發放至受托銀行過渡賬戶,當日 17 點前須 辦結商業貸款提前還款手續,並在 5 個工作日內辦妥商轉公 貸款的抵押登記。
(三)自籌資金先結清後放款模式的,公積金貸款直接 打入借款人個人賬戶。打入個人賬戶的商轉公貸款,管理部 須事先報信貸科備案,信貸科同意後方可放款。月末由信貸 科統壹提供信息科轉入電子化稽查白名單管理。
第十七條 商轉公貸款銀行
商轉公貸款的原貸款銀行可以是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 合法銀行或其駐大理的分支機構。承接商轉公貸款業務的銀 行則必須是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的委托銀行。
第十八條 商轉公貸款的償還
商轉公貸款可以選擇住房公積金“按月沖還貸”模式償 還,但必須符合“按月沖還貸”業務的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商轉公貸款貸後管理
在商轉公貸款發放後,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 金個人貸款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貸後管理。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大理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相 關政策規定執行。 。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