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放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打包貸款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取利息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貸款時,借記“存放海外同業”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期末應對打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我們應該找出打包貸款無法收回的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核定為壞賬損失的,核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打包貸款余額。
中國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特別是出口商),可憑境外銀行出具的以企業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證原件,向銀行申請出口信用證打包貸款。在流動資金緊缺,國外在華進口商同意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雖然不接受提前還款的條件,但選擇打包貸款業務是合適的。
企業如需申請打包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華企業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良好的經營作風,無違法違規、違約等不良行為記錄。企業必須有出口經營權。
(二)在華企業必須有彌補出口虧損的來源,有完整的生產銷售計劃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信守信譽,在銀行開戶;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境內企業持有的有效信用證正本必須由資信良好、不可撤銷的境外銀行開立,且信用證條款必須經銀行認可,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必須提交銀行議付;
(4)在華企業應向銀行提供相關出口合同,出口代理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以便銀行了解相關貿易背景;企業貿易履約能力好,制單能力強,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收購)和發貨計劃。
(5)及時、準確地向銀行提供相關的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積極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貸款用途符合中國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七)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1,企業必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應用條件
1,企業必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2.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3、企業具有良好的貿易履約能力,較強的制單能力,並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生產(收購)和發貨計劃;
4、信譽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夠及時、準確地向銀行提供相關的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積極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年檢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打包貸款申請書;
3.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4.不可撤銷信用證原件和所有修改後的信用證原件(如有);
5.與該筆貸款相關的出口銷售合同和國內購銷合同原件;
6、出口配額或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批文;
7.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當提交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8、擔保信息;
9.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投標手續
1.收到信用證後,出口商向銀行申請打包貸款。並提供信用證原件、內外貿合同、貿易信息等相關資料,如為代理,應提供相關代理協議;壹攬子貸款申請流程2。銀行審查信用證及其修改書的真實性和條款;
3.審批通過後,與出口商簽訂壹攬子貸款合同,發放壹攬子貸款。為確保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審計客戶的資金使用情況;
4、出口商用資金組織或生產出口商品,按信用證要求及時交貨;
5.出口商取得信用證項下相關單據後,將單據提交貸款銀行議付,收到出口貨款後,及時退回銀行辦理打包貸款。
需要註意的事項
1.企業申請打包貸款,應向銀行提交:A .書面申請;b .國外銷售合同和國內采購合同;c .貿易介紹;信用證原件。
2.企業需要與銀行簽訂正式的貸款合同(打包貸款);
3.用信用證放款,通知行是融資行,融資行可以議付和付款。
4.企業信用證中最好不要包含出口商無法履行的“軟條款”;
5.企業申請打包貸款後,信用證原件必須保存在融資銀行;
6.壹般情況下,企業信用證項下收到的匯款必須是打包貸款的第壹還款來源;
7.貨物裝船並取得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後,應及時向銀行提示單據。
收費標準
利息按實際貸款天數計算,貸款費用在合同中約定。
銀行打包貸款和風險的例子如下:
案例:
出口商A是B銀行的客戶,A收到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備貨過程中資金不足,向B申請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b同意發放打包貸款,貸款金額為信用證金額的80%,貸款期限為30天。雙方約定,甲發貨時,持全套單據與乙進行議付,乙從到期應付給甲的議付貨款中扣除打包貸款本息,貸款期間,甲因經營不善歇業,不再發貨,無法提交單據。a也無法通過另壹種方式向B償還打包貸款。銀行在打包貸款業務中承擔的信用風險和銀行在出口押匯業務中承擔的信用風險有什麽區別?哪個風險更大?為什麽?
分析:
銀行在發放打包貸款時,只依賴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如果出口商在提取打包貸款後不能繼續準備貨物裝運,那麽貸款銀行就沒有單據。也就是說,貸款銀行沒有證據要求發卡行付款,也沒有產權以固定價格出售。在出口押匯和信用證議付中,銀行承擔出口商的信用風險,但風險程度遠低於打包貸款,因為銀行在融資時就掌握了。
啟示:
管理出口商貿易融資的信用風險,核心是了解出口商的經營情況和所融資貿易的具體情況。基於對具體貿易的了解,銀行可以盡可能縮短融資期限,以降低進口商在融資期間經營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另外,在信用證議付中,銀行需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以保證開證行在單據嚴格壹致的情況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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