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從事同業拆借;
6、從事銀行卡業務;
7、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8、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9、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代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采取流動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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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地域和準入門檻 村鎮銀行的壹個重要特點就是機構設置在縣、鄉鎮,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地(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市場定位 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在於兩個方面:壹是滿足農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二是服務當地中小型企業。 為有效滿足當地“三農”發展需要,確保村鎮銀行服務“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在繳納存款準備金後其可用資金應全部投入當地農村發展建設,然後才可將富余資金投入其他方面。
3、治理結構 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村鎮銀行根據現代企業的組織標準建立和設置組織構架,同時按照科學運行、有效治理的原則,村鎮銀行的管理結構是扁平化的,管理層次少、中間不易斷開或時滯,決策鏈條短、反映速度相對較快,業務流程結構與農業產業的金融資金要求較為貼合。
4、發起人制度和產權結構 村鎮銀行的創新之處“發起人制度”是指銀監會規定,必須有壹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範、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並且單壹金融機構的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此外,單壹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後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銀監會於2012年5月出臺《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將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進壹步促進了村鎮銀行多元化的產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