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達不到犯罪標準,也違反了憲法: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在這種情況下,大隊的錢屬於全體村民集體所有,在法律意義上是特定群體(在這種情況下是全體村民)的私有財產。在征得全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之前,任何個人無權單獨處置。如果得到了代表或者村民大會的認可,就是合法的。如果村長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鑒於本案特殊情況,如不收取利息扶貧,數額不夠刑事標準的,建議村民告知討論,數額較大但時間不足三個月的,督促其歸還挪用資金;村民和村民代表可以討論具體可行的資金使用監督方案,或者將對困難村民的幫扶救濟方案寫入村規民約,或者共同貸款幫助困難村民。既能監督集體資金的使用,又能幫助村民渡過難關,實現村級民主自治,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