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的概念。所謂註冊資本,是指投資者在企業成立時投入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企業壹旦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壹經核實進入企業,其經營權和使用權歸企業所有。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可用於購買設備和材料,支付職工工資和費用。因此,企業成立後,投資者投入的原有資產會發生變化,如固定資產、存貨等。,甚至是會計制度實施前的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虛擬資產”。因此,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不能被企業用於購買商品,因此可以得出投資者回籠資金的結論,即使這些商品大幅貶值。
2.股東借款不能視為“回籠資金”。關於股東貸款,很容易想到“回籠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為654.38+0萬元,但公司成立不久,其中60萬元就被股東借走了。這種情況更容易定義為“回籠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公司原來的可支配資金654.38+0萬元變成了40萬元。但筆者認為,股東借款和抽回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企業壹旦成立,就與原投資者形成了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存在民事借貸關系是完全合法的。投資方作為法律主體,並沒有侵占被投資方的合法財產權(因為他只是借貸,並沒有偷盜、搶劫),所以不能算作外逃;
2)從賬務處理上,既然是股東借的,壹般會有適當的賬務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從會計角度看,貨幣資金和應收賬款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的狀態不同。既然是企業的財產,只是從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賬款,但畢竟還是屬於企業的。既然還是企業資產的壹部分,就談不上逃;
3)從註冊資本的功能來看,設立註冊資本的根本目的是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僅以其投資對債務承擔責任。現在我們來看,股東投入的資本被股東借入後,企業和股東對債權人的擔保是否發生了變化。第壹,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由於股東借款仍屬於企業財產的壹部分,顯然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而降低。第二,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擔保責任。因為投資者只是向企業借了錢,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承擔無條件還款責任。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債權人都必須歸還所借的錢,作為破產財產的壹部分來清償債務人,投資者也不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不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還包括他所借的錢。所以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錢的行為而減少。換句話說,因為他向所投資的企業借了錢,所以他對企業債務的擔保義務不僅包括他還留在企業的部分,還包括他的部分個人財產,比如家庭財產。
綜上所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無論是企業換取實物,還是投資者借款,都不能構成“抽逃資金”。當然,股東借款可能構成關聯交易,這是另壹個話題。那麽什麽樣的行為才能構成“抽逃資金”呢?筆者認為抽回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的提取必須由投資人來做;
2.投資者必須占有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侵占是在秘密和不為人知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賬目處理不當;
4.投資者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的保障程度降低)且無法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