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信息:
計算過程:壹分利息,即月利率為1%,年利率為=1%*12=12%。
根據利息計算公式:貸款利息=貸款×利率×貸款期限×100% = 10000 * 12% * 1 = 12000元。
擴展數據:
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融資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壹、歸還貸款
1,貸款償還期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註2】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貸款延期
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貸款、利息、費用等的償還順序。
借款人除償還借款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的,在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利息和借款的順序抵銷。
第二,興趣
借款期間的利息
1.不同的情況是否可以支持
a .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如果利益約定不明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除外,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支付利息的期限
借款人應按約定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註4】無法確定。貸款年限不足65,438+0年的,應與貸款壹並支付;如果貸款期限超過65,438+0年,則應在每個65,438+0年結束時支付;剩余年限不足65,438+0年的,應與貸款壹並支付。
3.利息支付的上限
a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之前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則可以將重新簽發的債權憑證中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來的貸款本金;超出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方法,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到期後應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並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過期利息
1.如有約定,以約定為準,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
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兩者並罰,但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A.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自借款期間的利率未約定;b .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借款人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可能會被要求返還。
借款人自願支付未約定利息,或者自願支付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或者違約金,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4.提前扣除利息
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應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5.提前償還貸款利息的計算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
三。保證和擔保
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人身份無法確定的。
他人簽字或蓋章的債權憑證或借款合同,如借條、收據、欠條等。,但不能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或承擔保證責任,或不能通過其他事實推定自己是保證人。
網貸平臺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1.無擔保責任
出借人和借款人通過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的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
2.擔保責任的承擔
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
四、是否追加擔保人參加訴訟。
1.連帶保證人
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連帶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2.壹般擔保人
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壹般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銷售合同被用作擔保的情況
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說明訴訟請求的變更。當事人拒不改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依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以償還債務。拍賣所得價款與應償還貸款本息的差額,借款人或貸款人有權請求返還或補償。
動詞 (verb的縮寫)民間借貸的有效性
有效條件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所有當事人都是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質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註。借款協議達成後、提供借款前,出借人可以撤回承諾,借款人無權請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承諾、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的借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視為具備合同法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 .借款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起算;b .如果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上貸款平臺的形式付款,當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c .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d .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e .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2.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不全是自然人時。
根據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註6】司法實踐中,壹些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規定了自然人以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十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並認可的收款人時生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幹意見》(2007年18號)第二條規定:“債權人憑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需要支付金錢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