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只對儲蓄實行實名制,對股市和債市不實行實名制,那麽很大壹部分資金可能會流向股市和債市,尤其是股市。實行儲蓄實名制可能導致人民幣匯率風險和資本外逃。考慮到儲蓄實名制擠壓的主要是那些有灰色收入的儲蓄存款,這些存款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持有人相對集中,這使得他們完全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動能”在經常項目下逃匯,造成資本外逃,從而導致外匯流失,進壹步加大人民幣的壓力。這樣,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也有必要實行保證金存款實名制,讓個人資產這碗“水”徹底清幹凈。
第三,挽救實名登記制度的壹個作用是規範稅制,使分配公平。有人計算過,如果韓國真的實行繼承和贈與稅法,財富最多只能傳給第二代或第三代。如果還希望通過挽救實名登記制度來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保證未來遺產稅的征收,那麽推進累進稅率勢在必行。這樣,節省實名登記制度可以堵塞稅收漏洞,實現更公平的稅收征收。
第四,實行儲蓄實名登記制,將現行的匿名儲蓄制改為儲蓄實名登記制,涉及到幾乎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由於人們對具體政策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各級政府部門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偏差或扭曲,甚至會在社會上出現謠言或流言,所以這些都可能引起儲戶的普遍恐慌和緊張,從而加劇前述的銀行支付風險和人民幣匯率風險。從證券市場的角度來看,存款實名制和it雖然表面上關系並不密切,但實際上是有內在聯系的。首先,股票交易從壹開始就是以實名制的形式進行的,而存款長期不搞實名制。兩者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不平衡。壹些主觀要求隱瞞真實姓名的資金會繼續選擇存款,回避股市,客觀上影響了資金的合理流動。現在兩方面都實行了實名登記制度,資金流動的人為障礙將不復存在。其次,現在很多地方都在搞銀證聯網,搞存單抵押貸款。由於銀行和證券公司對投資者命名的要求不同,很難建立全方位的合作關系。即使有些手續能辦,難度也比較大。在實名制登記的條件下,這些事情就容易多了。第三,存款實名制的本質是倡導公民在法律上明確資金的歸屬,以此在觀念上強調壹種重視個人理財的觀點,這與證券市場的內在要求是壹致的。現金本身是匿名的,但是在個人金融高度發達的市場,它的生存空間已經被壓縮,它將被電子貨幣所取代。這種廣義的發展趨勢反映了個人理財的觀點。證券市場是個人理財的重要場所。當人們在觀念上壹步步向個人理財靠攏時,必然會對證券市場有新的認識。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存款實名登記制度促進和推動了個人金融的成熟,間接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拉動作用。
實名登記制度催生了個人信用體系。
實名登記制度最重要的意義是個人信用體系。沒有實名制,就沒有基本的個人信用。中國的信用體系還遠遠不完善,因為銀行根本不知道妳的個人信用情況,所以不能給妳個人貸款。所以我們現在沒有個人支票,個人消費信貸也不普及。這與目前的市場要求相違背。在美國,壹個人壹生只有壹個賬戶。如果他違反了遊戲規則,這個記錄將伴隨他壹生。每個銀行在為客戶開戶的合同中都有這樣壹段話來提醒他們:“如果客戶不守信用,這些資料將被記錄保存。這些不良信用記錄會對客戶不利。”當然有些人會用現金交易來逃避監管或者偷稅漏稅,但是這種事情壹旦被發現,處罰會特別嚴厲。不良記錄不僅會降低逃稅者的信用評級,甚至會影響他們的退休保障。
信用消費和開發信用資源是當務之急。因為個人和銀行之間存在信用關系,所以不能以個人的誠信和不誠信來判斷個人的信用。在銀行眼裏,儲戶只有資產信用。如果我們能進壹步挖掘信貸資源,我們的生活將會發生巨大的變化。比如現在租車出門手續很復雜。但是實行實名制後,妳可以通過賬戶管理,用信用卡做抵押,銀行不用擔心,租賃公司也不用擔心,但這種便利的前提是信貸資源。實名制登記給老百姓帶來的另壹大好處,可能是以後個人貸款會更方便。現在,個人消費信貸的壹個最重要的障礙是個人信用信息的缺乏。銀行所能獲得的信用基礎,只能是與原有制度緊密相連的“單位證明”或“單位擔保”。這種情況很難真正普及消費信貸,而且有個人信用做擔保,銀行不會考慮貸不貸,而是考慮貸多少,貸多久。
因此,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將是壹種造福他人、促進全社會財富積累的有效途徑。如果在信用體系健全的社會制度下從事任何經濟活動,法律對公平和效率的追求都不會堅定。
實名制實施後,《銀行保密法》被提上日程。
實行儲蓄實名制後。記者在後續采訪中發現,很多儲戶都在擔心:實名制實施後,政府會不會以反腐的名義隨意查自己的銀行信息,尤其是壹些基層幹部,以代收代扣的名義查農民存款,直接把錢劃走?
中國金融大學副教授何立平指出,雖然中國銀行內部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得很好,但面向社會的保密法規還不夠細化。比如,當當事人涉嫌犯罪時,法院或檢察院可以對存款賬戶進行調查;發生經濟糾紛時,或者經濟談判雙方都有權根據商業原則了解對方的銀行賬戶。然而,中國法律沒有規定儲戶的信息可以披露到什麽程度,以及他們獲得了什麽程度的授權。儲蓄實名制實施後,這些法律的“漏洞”將會暴露無遺。
大多數國家都有銀行保密法。1970年,美國通過了《美國銀行保密法》,認可了銀行為儲戶保守秘密的原則,明確中央政府為了防止金融犯罪,可以在壹定情況下接觸儲戶的信息。當時規定,銀行在存款超過100000美元時,必須向聯邦調查機構報告,儲戶必須填寫表格,說明錢的來源。聯邦政府還成立了貨幣交易報告辦公室CTR,以分析異常存款流動。1978年,美國通過了金融隱私法案,因為1970年通過的法律給了聯邦政府太多的權力。新法規定,聯邦調查機構可以獲取信息,但絕不能傳遞給其他政府機構,甚至稅務機構。聯邦機構調查儲戶的權力嚴格限於處理金融犯罪,而不是處理逃稅和腐敗。
英國銀行有權拒絕任何部門的查詢,除了法院的判決。英國有壹個報告系統,叫做可疑情況報告系統。當銀行員工認為交易可疑時,他可以向政府機構報告,決定權在銀行。
我國有規定賦予稅務機關查銀行賬戶的權力,但這個規定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太大了,因為壹個縣級稅務人員就可以查賬。這樣,太多的稅務機關有這個權力,很容易泄露儲戶的信息。銀行保密法首先要規定銀行保密的內容,客戶的哪些相關信息是保密的,然後規定銀行的不保密原則,以及限制性條款,比如披露到什麽程度,如何披露,第三,對違反銀行保密法的銀行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的處罰。
儲蓄實名制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必然與這些問題有關,《銀行保密法》的制定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