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還可以以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合格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證明出租人房屋中的甲醛超標並危及承租人的健康,如果租賃財產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128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233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