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貸的主要類型
出口信貸壹般用於大型機器設備或成套設備的進出口貿易,例如,船舶、飛機、成套設備等等。出口信貸是壹種國際信貸方式,是壹個國家為了鼓勵本國銀行對本國出口商或國外的進口商提供的利率較低的貸款,是解決出口商資金周轉的困難的壹種融資方式。
(1)買方信貸
買方信貸是由出口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簽訂貸款合同直接提供給進口方或進口方銀行的信貸。其信貸額壹般是合同金額的85%,其余的15%是定金。而定金在合同簽訂時先付10%,第壹次交貨時再付5%。貸款額按交貨進程由出口方銀行向出口商支付,亦即出口方銀行向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提供的貸款。
進口商或進口方銀行則於訂購的設備全部交清的若幹時期內,分期償還出口方銀行的貸款及其利息,壹般每半年壹次,同時支付利息。出口方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種買方信貸,主要是為了支持成套設備的出口。 買方信貸適合於大宗的、復雜的、信貸期限較長的出口交易,
例如金額很大的,按長期信貸條件進行的資本貨物、設備和成套 設計項目的出口。買方信貸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使用買方信貸的出口,需要分簽兩個合同,壹個是由買賣雙方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另壹個是由賣方銀行與買主或買方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以貿易合同為前提,但又獨立於貿易 合同。所以,買方信貸的手續要比賣方信貸更為復雜。
2.出口交易存在著商務和財務兩個方面的明顯分界線。按照 買方信貸的安排,出口供貨者只負有商務方面的責任,這就是:提 供高質量的產品,保證迅速交貨,令人滿意地完成建廠和裝配任 務(如這是合同內規定的任務),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提供擔保 書等等。供貨者壹旦履行了這些要求,就不再有其他責任。因為 合同內所規定的有關財務方面的安排是由提供買方信貸的金融機構即出口方的銀行來負責的。
3.雖然買方信貸規定由出口國銀行向國外買主或他們的銀行提供貸款,但不許將這筆資金從出口國轉移到進口國境內。出口銀行職能依買主(或借款者)的指示,憑交貨單據向出口供貨者支付貨款。這筆款項就是貸款合同中規定向買主提供的信貸,由買主按照償還日期償還。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
第十條 除委托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