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購房提取次數。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及其配偶提取次數,由原來的只能在購房後2年內各申請提取1次,調整為可在購房後2年內每隔12個月各申請提取1次。
三、放寬提取申請條件。繳存人無但其配偶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原來的繳存人不能申請提取,調整為當配偶月繳存額不低於月還款額時,繳存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增加還貸提取額度。提前償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提額度由原來的只計算提前還款本息額或未發生提取期間實際償還金額,調整為可計算提前還款本息額與未發生提取期間實際償還金額之和。
五、放寬樓盤準入條件。放寬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樓盤準入條件,樓盤住宅主體結構形象進度達 70%(含)以上,可申請準入。
六、擴大異地貸款範圍至全國。將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支持區域範圍擴大至全國,即在遵義市外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或其配偶具有我市戶籍的,在我市購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