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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lpr的規定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紀要》),為合同、公司等諸多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意見。值得註意的是,《紀要》中所公布的關於全國銀行貸款利率參考標準的調整,是《紀要》中的亮點之壹。該標準不僅是商事借貸中的參考標準,同時也是民間借款利率問題的重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2019]254號)

《紀要》第三部分“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三)“關於借款合同”中明確: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壹標準已經取消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曾是央行發布給商業銀行的貸款指導性利率,不僅是全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利率的實施標準,也是眾多普通民事活動中計算利息金額的重要參考依據。諸如部分民間借款的利息、遲延履行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所產生的遲延履行利息、合同違約責任中的賠償實際損失金額等等,壹般凡涉及計算利息金額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都會以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為主要參考。在訴訟文書及各類合同中,通常表述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相對固定的貸款利率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與交易市場的實際需求。根據《紀要》所提到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的公告(2019年第15號),取消貸款基準利率,代之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在助力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自然地會引起相關法律實踐規則的變化。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的公告(2019年第15號)》

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第15號公告明確: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

2021年12月20日央行官網發布當期LPR

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銀行貸款利息相關案件,及其他涉及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息的民商事案件,其基本標準均采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對公司、企業、自然人等主體來說,也應當註意相關規則的調整。

(壹)借貸合同中關於利息的約定

實踐當中,關於各類利息的參考標準,沒有特別需求的,可以在合同按照如下的規則進行約定:

1、對於停止計息日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表述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對於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該日期為時間節點,進行分段表述: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3、對於起算點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表述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兩線三區”的停用和新的民間借貸無效利息標準

隨貸款利率而改變的是民間借貸的無效利息範圍,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的標準。以往的“兩線三區”規則明確了借款利率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為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這壹標準應參照LPR,即超出合同成立時壹年期LPR之四倍的利息為無效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根據以上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範圍不再固定為36%,而是隨LPR的波動而浮動,因此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予以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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