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種涉案銀行賬戶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凍結: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2,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3,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4,商業匯票保證金;
5,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
6,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7,社會保險基金;
8,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9,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10,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11,軍隊、武警部隊壹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12,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1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
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對其進行凍結扣劃的相關法律: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及《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範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2,《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3,《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壹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壹)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的批復》(法復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壹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
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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