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單位犯罪的司法認定規則:1。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第14號第壹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的、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並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分給犯罪的個人的,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1 1 21)法[2001]8號(壹)關於單位犯罪問題,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主編高景宏、楊萬明:《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用卷,刑事審判)》中所謂“以單位名義犯罪”,是指單位的決策機構根據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謂“違法所得歸單位”,是指犯罪行為產生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是否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明顯標誌之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馬如芳等貸款詐騙、非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案(刑事審判參考305號)摘要: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具體應從單位是否真實合法成立、是否屬於受單位整體意誌支配的行為、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是否以單位名義等方面進行判斷。二。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上述機構所有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1 1 21法[2001]8號(壹)關於單位犯罪問題1。以單位的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也歸該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僅僅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刑法的財產,就不應當視為單位犯罪,而應當作為個人犯罪處理。三。如何認定境外公司、企業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外國公司、企業、機構在中國境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法研〔2003〕10.05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妳院法〔2003〕153號經研究,批復如下:外國公司、 符合我國法人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境內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或者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高景宏、楊萬明主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用卷,刑事審判)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境外公司、企業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但刑法第三十條並沒有對公司、企業的性質進行限制,刑法第壹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可以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資助者。因此,境外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實施的犯罪,或者對我國或者公民實施的犯罪,只要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特征,都應當按照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四。如何認定私營公司、企業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周敏合同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第726號)判決摘要:壹人公司犯罪時,應當從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利益、是否具有獨立的意誌、是否具有公司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 是否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經營,是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 摘要:依法設立的壹人公司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從刑法的實質合理性標準來看,只有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人格的壹人公司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壹人公司必須嚴格依法設立,壹人公司必須具有獨立人格,壹人公司必須具備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壹人公司的目的必須是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五、被兼並企業犯罪後如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兼並企業犯罪後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的批復》(1998 11.08)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時,企業已被兼並到新的企業,仍應依法追究原犯罪企業、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以原犯罪企業的名稱列明被告單位,但應當註明已並入新企業,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的數額,以被告單位並入新企業的財產和收入為限。不及物動詞如何區分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批復》(2000年9月30日法釋[2000]3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關於信用證詐騙案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劃分為主從犯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不區分主犯和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1 1,法[2001]8號) (壹)關於單位犯罪問題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實施犯罪並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被聘用或雇用的人員。需要註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壹般不宜以直接責任人的身份追究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命令參與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人的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職務、作用和犯罪情節予以處罰。在壹個案件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不是理所當然的,而且在某些案件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也不是很明顯,所以沒有必要區分主犯和從犯。但在具體情況下,可以區分主犯和從犯,不能區分主犯和從犯。量刑不能在同壹法定刑級和幅度內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區分主犯和從犯,依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北京曠達制藥廠偷稅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251號)摘要:未參與策劃、組織、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理解,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壹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單位中實際行使駕駛管理權限的負責人;二是對單位的具體犯罪行為負責。兩個條件缺壹不可。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刑審參考第455號)張軍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如何處理單位負責人實施單位犯罪時,單位負責人與單位犯罪犯相同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熊選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疑難問題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難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自然人在單位犯罪中同時犯其他罪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犯罪構成和法定刑的規定,分別處理。壹是犯他律罪。比如在非法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單位構成受賄罪,個人構成受賄罪,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和不同的法定刑,應當數罪並罰。二是犯同種刑的罪。單位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行為人不僅是單位犯罪的負責人,個人也犯罪。雖然罪名相同,但在犯罪構成和法定刑上有區別。個人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這種情況本質上與異質犯罪沒有區別,法院應該判決數罪並罰。作出判決時,在作為單位犯罪責任人的罪名前可以加(單位),在個人的罪名沒有說清楚前可以不用加(個人)。從理論上講,同種數罪不合並,但也有例外。比如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漏罪或者新罪。不作為犯罪與新罪雖與原審判決的犯罪屬於同壹種犯罪,但依法應當數罪並罰。三是犯同種刑的罪。單位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行為人不僅是單位的負責人,個人也犯本罪。因為刑法規定自然人和個人以同樣的方式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沒有不同的法定刑。所以本質上是同類犯罪。壹般不是數罪並罰,可以壹罪定罪,可以將犯罪數額相加,也可以考慮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情節。八、在只有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能否認定不合格主體和單位構成犯罪?我們看到了單位犯罪問題的嚴重性,壹旦觸犯,必然觸犯刑法。同樣,由於單位犯罪往往對社會秩序和國家法規造成極大的危害,所以今天大家在了解後壹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明白什麽是法律禁止的,做壹個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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