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
( )農銀高保個借字( )第 號
借款人(全稱):
貸款人(全稱):中國農業銀行
擔保人(全稱):(1)
(2)
(3)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壹致,訂立本合同。
第壹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用款申請和
貸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發放借款。擔保人自願為借款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貸款人處辦理的最高余額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的借款提供擔保。上述期間僅指借款發放時間。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生的業務,其到期日不得超過 年 月 日。在此期間和最高余額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額內,貸款人發放借款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條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
率調整,借款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 的,按借款憑證約定的執行利率計
息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自基準利率調整後的次年1
月1日起, 貸款人按調整後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借款憑證確定的浮動
幅度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借款憑證確定
的浮動幅度=[(借款憑證載明的執行利率/借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限
檔次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1]×100%。
第三條 下列條件未滿足的,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1)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並辦
妥相關手續。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擔保的,有關登記及/或保險等法律手續
已辦妥且該擔保、保險持續有效。
(3)借款人、擔保人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條 劃款方式
貸款人根據每筆借款憑證約定的時間,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在貸款
人處開立的賬戶內(賬號/銀行卡號 )。
第五條 還款
1、借款人與貸款人可以約定以下方式還本付息,具體每壹筆借款的還
款方式由借貸雙方在借款憑證中約定:
(1)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壹次性歸還借款本息。
(2)按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
人須於每壹結息日結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壹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
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3) 分期還款的,按月/季還款,從借款發放的次月/次季開始還款,
還款日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可采用以下方式還款,計算公式如下:
A 、等額本息還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借款期數
借款期數(1+期利率) -1每期還款額=
B 、等本遞減還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還款額= —————+(借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 ×期利率 借款期數
(4)其他還款方式:
2、借款人應於每期還款日前在第四條所述借款人賬戶內存入足以償
還當期借款本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戶中劃收借款本息。該賬戶
內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劃收。貸款人不劃
收的,該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處理;貸款人劃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處
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戶,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3、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
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5、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狀況及抵
押物情況。
2、借款人出現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
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
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
從借款人任何賬戶中劃收。
4、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
款人或擔保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5、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貸款人可以
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費用。
6、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第八條 提前還款
1、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征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
的,還款時對提前還款部分按以下第 種方式計收利息:
(1)按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和約定執行利率計收利息。
(2)按實際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約定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
之(大寫) 計收利息。
2、提前還款,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調整。
3、分期還本付息提前還款的,先歸還當期借款本息,再歸還其他款項。
部分提前還款的,重新計算剩余借款的每期還款額和還款期限。
第九條 借款擔保
本借款的擔保方式為最高額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
1、最高額保證擔保的:
(1)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
人***同對貸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2)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以及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壹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償還的,
保證期間為每期還款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債務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
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
證人任何賬戶中劃收;
(5)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擔保的,保證人願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
物的擔保履行保證責任。
(6)保證人出現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證人
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的,應立
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 (詳見編號為 的抵押清單) 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
分。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抵押
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3)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以及律師費、抵押財產處臵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
用。
(4)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
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5)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並
隨時接受貸款人對抵押物的監督檢查。
(6)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
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同意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
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或向貸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
三人提存。
(7)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損失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款項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
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
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
使抵押權。
(8)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
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
證書交貸款人保管。
(9)抵押人須按貸款人要求對抵押物辦理有關保險,並指定貸款人為
該財產保險的第壹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貸款人保管。在本合同項下債務
未清償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保險中斷的,貸
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有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因中斷或撤銷保險
造成的壹切損失,由抵押人承擔。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
通知貸款人,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獲得的保險金應優先用於償
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10)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
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為
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臵任壹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3、最高額質押擔保的:
(1)出質人同意以下列權利憑證項下權利 (詳見編
號為 的質押憑證清單)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質
押擔保。質權的效力及於出質權利的從權利及孳息。擔保範圍包括本合
同項下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以及律師費、質押權利處臵費、
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壹切費用。質押憑證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
分。
(2)借款人到期未清償借款本息時:
1、對質押憑證已到期的,貸款人可以直接處臵該憑證項下權利抵償借
款本息。質押憑證未到期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出質人辦理提前支取或兌付
手續清償債務;未辦理提前支取或兌付的,貸款人不得自行處臵未到期質
押憑證。外幣存單按照處臵當日外匯牌價買入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貸款
人處臵質押憑證項下權利時,無須提供出質人身份證件、預留印鑒、密碼
等即可辦理。
2、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
3、貸款人處臵質押憑證項下權利抵償借款後的剩余款項應退還出質
人;借款不足受償的,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3)出質人承諾:
1、質押憑證項下權利無爭議;
2、如以存款時約定為自動轉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單出質的,出質人承
諾自出質之日起放棄自動轉存。如出質的存單為存本取息的,質押期間停
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償後再按正常手續支付利息,不計復利;
3、質押憑證為兩張以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權處臵其中任壹或各
個質押憑證項下權利;
4、同意辦理質押憑證項下權利的止付;
5、出質人已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事宜征得權利***有人的同意。
(4)本合同項下權利憑證應於 年 月 日由出質人交付質
權人。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權利憑證。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
失的,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
與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
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
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
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
違約使用之日起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
寫) 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在此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
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4、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
5、借款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
行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有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
6、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任壹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對
借款人采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
借款人、擔保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
權的費用。
8、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壹,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
償:
(1)隱瞞抵押物存在***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重復抵
押、出租、拖欠稅款或工程款等情況。
(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3)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貸款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壹條 費用的承擔: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費、保險費、抵押登記
費、評估費、鑒定費、運輸費、保管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貸款人實現債權
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 種方
式解決:
1、訴訟。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到期”包括貸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
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布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2、擔保人應主動了解債務人經營狀況及本合同項下各類業務發生、履
行情況。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每筆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擔保人。
3、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
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
下降;抵押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征用或出現權屬爭議足以影響貸
款人實現抵押權。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壹式 份,各方當事人各執壹份,
第十六條 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和擔保人註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壹致。
借款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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