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將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為單職工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住房公積金繳存為雙職工的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調整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單職工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雙職工繳存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意見》將現行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主體,可以是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所有人或配偶,以及雙方的父母和子女。”調整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主體必須是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所有人或配偶。”刪除“以及雙方的父母和子女”。
《意見》將現行的“貸款對象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在崗職工。”調整為:“貸款對象是在大理州行政轄區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並連續6個月以上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省內在職在崗職工。”
《意見》將現行的“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並執行首套房的貸款利率。對擁有1套住房並未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40%,並執行二套房的貸款利率。”調整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壹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首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為20%;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二套房利率、最低首付比例為40%。”
(原題:《最高貸款額度降低 雲南大理調整公積金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