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直接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出租的房屋可能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如果租房合同被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具體措施。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租賃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這些條款無效。比如房東制定的格式條款排除了承租人的主要權利,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格式條款無效;
2.承租人要解除合同,需要找到解除合同的具體依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請求直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出租的房屋可能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就是說,承租人可以直接與房東協商,也可以采取起訴的形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租賃合同中的註意事項如下:
1,明確雙方情況。合同中應當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2、房屋的具體情況。寫明房子的確切位置,比如某條路上的某個房間;住房面積;房屋裝修;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租;住房只能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因為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個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房屋或設施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但是,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出租人無力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共同出資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沖抵應付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條件的變化。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加。確需變更房屋時,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協議。有些租客租房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要想到可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方式;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變更上述合同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綜上所述,承租人可以直接與房東協商,也可以采取起訴的形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9條。
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的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