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哈政辦[2011]4號)精神,現就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政策定義
(壹)在壹定時期內實施住房限購措施。1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原則上僅限於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和能夠提供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出售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下同)住房。
(2)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購房時間分別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和受理、轉移登記時間為準。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和受理過戶登記時間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三)本市戶籍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家庭。
(四)家庭擁有的住房套數,以購買新房時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已辦理產權登記並通過網簽備案的住房套數為準。
(五)購買的住房不包括拆遷安置房。
(6)“壹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是指自申請日起兩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的壹年以上的納稅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二、相關規定
(七)2011年2月28日起,在市區購房前,購房人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購房人家庭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到擬購房所在區域的不動產登記(交易)機構辦理。各區不動產登記(交易)機構核實購房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核對購房人及家庭成員申報表填寫的信息內容,對符合限購政策的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八)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認真執行政策規定,並將限購政策張貼在房屋和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供購房人查閱。購房合同簽訂前,購房人應當履行限購政策告知義務,要求購房人出具《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和不動產登記(交易)機構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拒絕辦理售房手續。符合條件的,在簽訂購房合同後,將購房人提供的《住房情況證明》(原件)存檔備查。
(九)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有關部門在辦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網上登記和二手住房轉移登記時,應當核對購房人的準購信息,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拒絕提供交易合同網上登記服務和辦理二手住房轉移登記。
(十)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購房的,應當與購房人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中介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法購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出賣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
(十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者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者將受到嚴厲處罰。
201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