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額度上限調整為50萬元,首付比例下限降低至20%。
根據《意見》,淄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將統壹調整為5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延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長貸期限為30年。以身份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得申請貸款。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可貸期限確定。
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較低,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的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執行首套房利率。
取消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職工現有自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淄博市人均建築面積的限制。原按二套房利率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調整周期,次年6月65438+10月1統壹調整首套房利率。
截至貸款申請之日,職工所在單位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1年,職工本人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6個月,可以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對於已在異地繳納住房公積金,現在淄博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費證明計算。
合力貸、組合貸等政策將落地。
在淄博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父母)均可申請共同貸款業務。房屋購買人(或擁有共同產權的配偶)為借款人,其他參與貸款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須在淄博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且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尚未或已解除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將在貸款期間被凍結。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可以用來償還這筆貸款。
在就業地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戶籍地為淄博市,在淄博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的繳存證明,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淄博繳納住房公積金並在異地工作的職工也可以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已申請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在償還期內,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將商業住房貸款替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商業貸款轉換為公共貸款),前提是原商業貸款正常償還,且該筆貸款沒有逾期記錄,且原商業貸款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和土地證已結清。商轉公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且不得高於原商業性住房貸款余額(取1000元以上整數)。
組合貸款是指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所需資金,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同時為個人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壹種貸款方式。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滿足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組合貸款額度必須同時滿足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相關規定。
符合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壹次性提取。
職工已在淄博市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本人及配偶在淄博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租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自2015、1起實施。根據職工繳納的租金及提取標準(租賃面積原則上控制在90m2以內,單位租金價格為7元/m2,同時當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職工及其配偶當月公積金實際繳存額),壹次性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租金。
在淄博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壹手房的職工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未滿3年;購買二手房的職工可在契稅《完稅證明》開具後3年內憑有效證明材料壹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和子女必須與夫妻壹方具有相同的戶籍。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總價。提取人均須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購買自住住房時已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自還款第二個月起申請提取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逐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在正常還款達到12個月後提取住房公積金壹次性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及其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淄博市壹套自住住房的物業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自2015年8月起實施,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2個月的物業費。職工及其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自取得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發票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淄博市壹套自住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